杨浦区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21-10-12

杨浦区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确保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修订)。

二、职责分工

区科委办公室牵头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工作部署总结、统一发布答复等。

各科室(单位)根据业务内容负责具体政府信息制作提供、申请发布、解读说明,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等。

三、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为“上海杨浦”政务公开栏目及“创新杨浦”微信公众号。

1.公开范围:科委机构职能;与科技工作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科技计划和成果管理;办事流程;工作动态;其他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信息。

2.公开原则:属发文内容的,各科室在报办公室发文前应对拟发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对其中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其他需要通过网站和“创新杨浦”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各科室需填写对外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任何个人严禁未经审核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收件回执。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制发收件回执。

2.受理及补正。对于有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接收后进行初审,需要补正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无需补正或补正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延期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研定答复意见。根据申请内容由业务科室提出科室答复意见,情况复杂的,应向政府法律顾问、上级主管部门等咨询办理建议。

5.报请审核。拟定的答复意见应当报业务科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6.答复及送达。按《条例》《规定》的答复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告知书并寄送申请人。

7.办结归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施行全平台管理(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案件各环节需在平台操作或将平台外操作的材料补录入系统。纸质文档做好电子化保管或归档保存。

四、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