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控江路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2024-03-08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控江路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沪(杨)控办责拆公字〔2023〕第060196号
2023年08月15日14时50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控江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至本市控江路1500弄新凤城别墅区检查,发现该处别墅区26号房屋东侧搭建有一处建(构)筑物(电梯)。经测量,该建(构)筑物(电梯)长约2.3米,宽约1.4米,电梯高度与26号楼体高度持平。经现场检查,该建(构)筑物(电梯)已搭建完成并投入使用。经查,本市控江路1500弄26号的房屋权利人为江贵祥、梁爱萍、江伟、江良,且搭建该建(构)筑物(电梯)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另查明,本市控江路1500弄新凤城别墅区26号不属于既有多层建筑,不适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房管联【2019】74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审批管理等要求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19】74号。
根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江贵祥、梁爱萍、江伟、江良为本市控江路1500弄26号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另根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房屋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本市控江路1500弄新凤城别墅区26号房屋东侧存在已搭建完成的违法建(构)筑物(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号:沪(杨)控办责拆决字〔2023〕第060196号)。
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予以公告,责令江贵祥、梁爱萍、江伟、江良按照《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号:沪(杨)控办责拆决字〔2023〕第060196号)要求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电梯)。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报请区政府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