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3-15

 

 

杨延办202310

 

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建设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街道各办公室、部门:

延吉新村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3213

 

 

 

 

 

延吉新村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3315日印发  

(共印15份)


延吉新村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街道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力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使用资金,根据《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街道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加固、综合整治改造等各类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招标、发包和建设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原则,应主动接受街道监察办、人才办廉政效能监督。街道监察办依纪依法对街道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执纪,全过程监督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经费预决算等,对违法、违纪、违规和失渎职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按照区相关“谁立项、谁主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街道成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分管社区管理的副主任及与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党建办、管理办、服务办、平安办、自治办、宣文办、监察办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办。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合同审批、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相关流程,管理办、党政办负责项目招标,平安办、管理办负责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街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用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专业负责街道小型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招投代理、投资控制和审价等工作;聘用第三方工程监理单位,专业负责对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质量安全和功能要求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项目分类和确认

第七条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一)续建项目是指本年度已经实施,需要第二年继续执行的项目,该类项目只报预算。如果需要调整项目预算,应说明调整的内容和影响预算的数额及其原因。

(二)新建项目是指按照区政府文件规定可以由街道实施的项目以及根据街道年度工作安排需要实施的项目。新建项目的立项需要提供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主要功能、预算总额、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项目来源和确定

(一)根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街道实施的小型建设工程

(二)社区代表大会确立的街道年度便民实事项目中小型建设工程

(三)各职能部门结合预算安排,于每年9-10月份上报下年度需要立项实施的小型建设工程,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拟定初步意见后,按照“三重一大”相关制度要求确定的纳入年度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四)未纳入年度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根据相关工作要求需要实施的当年新增项目,由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请示(含资金来源),按街道三重一大相关制度要求,确定必须实施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章 方案编制与项目审议

第九条  方案编制与深化

根据项目性质由职能部门编制初步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由立项部门、管理办和第三方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预算建议。必要时,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或党政碰头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  项目审议

(一)基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在30万元(含)以上的(含30万元),先报行政办公会审议,再报党工委会议审定,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同时,向区财政局报批。

(二)基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在5万元(含)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行政办公会审定,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三)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在3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经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科室(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工程投资额在35万元(不含)以下的零星维修依据短名单轮流实施

1、金额在5300元(不含)以下的(含300元)报科室(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交由管理办实施。

2、金额在5300元(含)以上5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报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后交由管理办实施。

3、金额在53000元(含)以上3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的,经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科室(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由管理办实施。

管理办每半年对零星维修工程进行汇总(根据财务支付情况,一般为每年10月份和次年4月份),经第三方审价单位审定后形成零星工程报告,按“三重一大”程序审批后支付相关费用。涉及街道房屋零星修缮工程等业务由街道党政办(资产办)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选定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在短名单中选择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并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将必须进行整体发包的项目肢解为不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小型建设工程,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2、短名单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承接施工项目。

3、短名单内施工单位选择不得过于集中,应以轮流制方式选定,适当考虑总体平衡。

4、针对工程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包括:保密、应急抢险、救灾及单独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须选择短名单外具有相应专业能力施工单位,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短名单的建立

(一)通过政府采购流程建立短名单,报行政办公会、党工委会议审议并确认。

(二)短名单一般每2年确认一次,期间如确有调整必要的可按照“三重一大”相关程序调整。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进入施工单位短名单。

(三)短名单应根据工程类别进行分类,同类别短名单施工单位原则上数量不少于5家,且不同企业法人不得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短名单应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

(一)3万元(含)以上项目建设必须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应采用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以及商务谈判的承诺相一致。

(二)招标文件和合同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措施等方面内容,并经审定后签约。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程科目、工程概算、安全质量风险评估、防护措施、工程周期、质量保修等。资金的支付按照签订的合同办理。

(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工程廉洁协议》,明确做出承诺和保证。

第十四条  安全质量监管

(一)报建备案。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小型非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向区建管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居住类房屋修缮和拆除工程、民防工程按规定向区房管局、区民防办报建,办理有关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含100万元)的绿化园林、景观灯光、市容环境整治等建设工程,应向区绿化市容局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二)合同备案

工程项目应在签订合同后报街道党政办备案(其中: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含100万元)的小型建设项目还须向区建管中心等部门备案;园林绿化、景观灯光、市容环境整治等项目向区绿化市容局备案)。

(三)工程报监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准备相应材料向区建管中心等部门办理相关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四)施工许可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含100万元)小型工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区建管中心等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管理

(一)管理办及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二)基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聘请专业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并邀请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负责项目的跟踪审价。

(三)基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量原则上不作调整(即项目的审定价原则上不超出所签订合同价)。确需调整的,要按原审批程序严格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说明调整的原因、费用的增减等。凡变更工程造价未履行审核、批准等程序的,在竣工结(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与项目交接

(一)项目竣工后,由管理办及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出具结(决)算报告送专业审价单位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

(二)根据决算报告审计结果,党政办、管理办与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三)项目竣工后交由使用部门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施工单位的考核评定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

街道基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功能(技术)要求、组织协调、资料管理等方面完成情况,按百分制给予相应的考核评定,完工后一月内完成考核评定

(一)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完成工程项目的,应扣分。

(二)施工单位申报竣工验收没有一次性合格通过的,应扣分。

(三)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施工事故的,尚未造成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应扣分。

(四)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管理不力,造成周边居民反复投诉的,应扣分。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施行有效的动态控制,出现变形、裂缝、做工粗糙等问题,不能满足适用合理的工作性能的,应扣分。

(六)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造成投资超过概算的,应扣分。

(七)施工单位对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疏忽,相关资料提供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应扣分。

第十八条  考核标准

评分共计分为五档:一档90分以上,为优秀;二档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三档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中等;四档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合格。五档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

(一)施工单位须每年向街道基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评报告,由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上报行政办公会、党工委会议审议。

(二)项目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要求承担施工项目或存在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管理办如实上报,并建议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起草抄告单,经主要领导分别根据职责权限签发后,下发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党政办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工委、办事处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相关审计。监察办发现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违反廉洁从政从业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