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须知 2008-11-29
一、项目名称: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3、《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三、办理机构:
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四、办理地址:
长阳路1389弄75号1号楼一楼大厅,公交22路、137路、842路、843路、934路至兰州站下即可到达,邮编:200090。
五、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上午8:30-11:00,周六、周日8:30-11:00,13:30-16:00。
六、主体(申报资格):
①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②职工食堂;
③城乡集市中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和销售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④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⑤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当发证的单位。
七、材料:
①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② 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③ 租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④ 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 单位:企业法人、业主或生产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个体:本市人员(劳动手册、待业证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来人员(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⑥ 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复印件);
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预防性卫生审核批件。
八、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符合条件7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3:予以受理的现场审核及现场检验;
4、审查通过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①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②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
。
九、收费标准:
卫生许可证有效凭证及评价费50元(有效凭证成本费20元另记)、卫生学评价含效果评价及产品卫生学质量鉴定:检验费<1000元按20%计算,检验费>1000-5000元按照15%计算,>5000元-10000元按10%计算,>10000元按8%计算。
十、依据:
沪价行(1996)第221号《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十一、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二、承诺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三、下载表格:
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 http:\\www.hs.sh.cn/outer/mainFram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