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杨浦区医疗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2021-06-30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执行好《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和强化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坚持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持续捍卫医保基金安全,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医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以下简称医保“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10号)、《关于加强本市医疗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7〕161号)等文件要求及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建立我区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做好我区医保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杨浦区医疗保障局、杨浦区公安分局牵头,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通过会议,互通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指导案件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杨浦区医疗保障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2.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区医疗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部门间医保欺诈案件的移送交接、查办协作等工作。联络员名单应当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如有调整应当及时报备。
二、建立案件查办协作制度
加强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沟通协作和信息互通,区公安分局在查处医保欺诈案件过程中,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协助查证、提供有关医保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的,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区医疗保障局对涉嫌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故意销毁证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同时,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根据办案实践,形成本区办理医保欺诈案件的证据指引。
对区医疗保障局移送的大案要案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区公安分局要集中优势警力,快查快破。区医疗保障局和区公安分局要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发挥震慑作用,形成联合打击医保欺诈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案件管理报告制度
区医疗保障局和区公安分局应当建立医保欺诈案件管理台账,对案件调查、移送、立案、侦办、结案等执法办案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和归档管理,每季度末应当以报表形式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区医疗保障局和区公安分局应当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加强医保欺诈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涉嫌医保欺诈案件线索的移送程序
区医疗保障局发现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取证受到客观条件限制的医保欺诈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市医保监督所。区医疗保障局应当定期会同区公安分局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和研究,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由区医疗保障局与区公安分局比照案件移送程序执行,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同时,通报区检察院,适时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医保定点机构应当通过多渠道加大医保政策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营造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区医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要认真搭建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医保基金监督;要依法受理和查处社会监督举报反映的医保欺诈违规违法问题,积极探索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及时公布查处的医保欺诈案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
附件1:杨浦区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联合工作专班
杨浦区医疗保障局 刘欣宇
杨浦区公安分局 任志强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欧阳昊
杨浦区卫生健康委 刘 辉
杨浦区民政局 强云峰
附件2:杨浦区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联络员名单
杨浦区医疗保障局 益军利
杨浦区公安分局 吴宗韦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胡 迪
杨浦区卫生健康委 王宝珍
杨浦区民政局 章 伟
杨浦区卫生监督所 王 斌
杨浦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