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平路街道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操作指南》的通知 2020-06-17
关于印发《四平路街道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临时备案操作指南》的通知
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四平路街道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操作指南》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平路街道办事处
2020年6月17日
四平路街道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
操作指南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创新城区综合管理方式,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以下称“小型餐饮”)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杨浦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街道操作指南》(杨食药安办〔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及规模较小、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要求,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街道食安委职责)
街道食安委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食安办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街道食安办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工作。
四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街道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相关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负责受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临时备案申请,并会同街道食安办做好材料、场地、人员等备案条件的审核工作;对本区域内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广告管理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临时备案及相关信息,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居委会、街道网格中心和信访办负责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梳理,为街道食安办的小餐饮备案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四平路派出所和四平城管中队在所涉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消防、人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违章搭建、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街道网格中心(绿化和市容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前款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
申请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当向四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以下材料(如果材料有市电子证照库已归集的,鼓励推广应用电子证照):
(一)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
(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合法使用房屋证明或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五)符合临时备案条件、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处置、异味处理、油烟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的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市容环境卫生以及消防安全要求的承诺。
第六条(审核)
街道食安办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理念和先后顺序,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申请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
(一)四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初步受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申请。
(二)街道食安办通过走访、电话等形式,会同街道网格中心、信访办、居委会等部门,对申请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小餐饮备案情况调查表》、《小餐饮备案投诉举报情况调查表》。
(三)四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审核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街道食安办正式受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申请,会同辖区四平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杨浦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现场核查表》。
(五)街道对符合要求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正式备案,发放公示卡,并抄告区食药安办等部门。
如无特殊情况,从接到申请到做出决定,一般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判断)
符合“办法”中有关要求,以及顺利通过情况调查、现场检查的,街道予以备案;不符“办法”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备案)
通过相关审查的,业主签订《临时备案告知承诺书》。街道制作统一的《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悬挂于店堂明显之处;制作统一的标识牌,明示在店堂门口;并填写《临时备案信息告知单》,告知四平市场监督管理所、街道网格中心、四平城管中队等部门。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增加“一网通办”办理渠道,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备案办理工作。
第九条(临时备案期限和重新办理)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备案。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并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办理延续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重新办理和延续备案的,按照首次办理临时备案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相关解释)
本指南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最终解释权归本街道食安办所有,相关技术标准及处理从“办法”。如“办法”调整,则本指南从调整后的“办法”。
第十一条(有效日期)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平路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办理流程图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
编号:
店招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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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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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品种和方式 |
居民小区以内经营场所可以申请经营的品种: □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品种) □蒸煮类糕点制售(□ ) □自制饮品制售 居民小区以外经营场所可以申请经营的品种: □热食类食品制售(□火锅、□烧烤、□麻辣烫) □热加工糕点制售(□ ) □自制饮品 是否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是 □否 外卖食品是否使用“食安封签”:□是 □否 |
经营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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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性质 |
□自有产权 □租赁使用 □其他 |
经营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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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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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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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负责人 (签章) |
日期: |
市场监督 管理所意见 |
日期: |
备案部门意见 |
日期: |
小餐饮备案情况调查表
小餐饮名称: |
基本情况: 1.经营地址: 2.经营范围: |
本年度是否有投诉举报及其他矛盾: 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
街道经办人 年 月 日 |
街道食安办拟办意见: □ 予以备案管理 □ 不予以备案管理
街道食安办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街道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
备注: |
小餐饮备案投诉举报情况调查表
店招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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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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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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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是否有投诉举报及其他矛盾 |
居委会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网格中心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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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杨浦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现场核查表
名称(店招): 地址:
核查内容 |
核查和评价方法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 |
1、选址 |
位于固定建筑物内,距离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m以上,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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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品种 |
经营品种符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经营品种目录》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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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营冷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水产品、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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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类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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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小区以内,限定经营蒸煮类糕点、自制饮品和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热食类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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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所、布局 |
不兼用日常生活,内有城市管网给水;合理布局,以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符合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处置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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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面及排水、 墙壁、天花板 |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1.5m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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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门窗 |
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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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粗加工 |
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以明显标识表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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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餐用具清洗、 消毒 |
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至少1个(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浸泡消毒容器),以明显标识表明用途。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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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清洁水池 |
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以明显标识表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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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食品存放 |
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和存放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配备冰箱等冷藏设施,生熟食品分别存放在同一冰箱的不同冰室内,或者不同冰箱内均可,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室有明显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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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工设施 |
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于清洁并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烹饪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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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废弃物存放 |
配备分类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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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洗手设施 |
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餐厅配备顾客洗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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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废弃油脂、 餐厨垃圾 |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配备专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或者油水分离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处理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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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网络食品 交易 |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与其网上经营供应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加工条件,并符合餐饮配送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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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不适用项目外,表中项目核定不得有不符合项目。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告知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对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二、保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做好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并按照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三、保证按照临时备案的品种和方式加工供应食品,不经营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保证按照规定进行食品采购的索证索票和验收,建立食品采购台账。
五、保证具备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六、保证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叉子、刀等餐饮具。采购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按规定索取合格证。
七、保证食品加工用水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保证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处置符合《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
九、保证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十、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从事餐饮服务的,保证符合与其网上经营供应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加工条件,并符合餐饮配送管理要求。鼓励外卖食品使用“食安封签”
十一、保证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等要求。
十二、保证临时备案期间不断改善食品经营条件,争取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若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承诺不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十三、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十四、服从市政公共改建和动拆迁,不得以本店经临时备案为由要求在市政公共改建和动拆迁中获得额外补偿。
经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临时备案信息告知单
编号:
: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单位已对以下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现将相关信息告知你单位:
序号 |
名称 |
经营地址 |
经营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经营品种和方式 |
联系方式 |
备案日期 |
备案有效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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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路街道 年 月 日
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
(样式)
备注:
1、编号从左至右依次为:
区简称(1位汉字)+街道简称(1-6位汉字,带圆括弧)+“餐备字”+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第”+4顺序码(4位阿拉伯数字)+“号”,如:杨(控江)餐备字2020第0001号。
2、居民小区以外经营场所申请经营火锅、烧烤、麻辣烫等热食类食品品种的,应在经营品种和方式栏注明
3、经营品种和方式含网络订餐者,注明“含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