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告后续相关工作的函》回函 2024-11-20

 

 

 

 

杨平办〔2024〕13号

 

关于《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

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告

后续相关工作的函》回函

 

 

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

你单位《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告后续相关工作的函》(以下简称《移交函》)已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故后续相关工作的函》,要求对于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接函后,街道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了认真研究,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无法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执法。后报经区城管执法部门研究,认为2008年该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报建,且未取得施工许可,并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对建筑承重结构进行变动造成破坏。对于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施工中损坏承重结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上述损坏承重结构的行为属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故建议由区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特此函!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办事处

                     20241120

 

 

 

 

 

 

 

 

 

 

 

 

 

平凉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411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