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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第十七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A-04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合办) 2024-05-16
索引号:-2024-11056
发文字号:杨绿容局〔2024〕25号
发布机构:区绿化市容局
信息分类:部门公文
杨绿容局【2024】25号
对区第十七届人大第五次会议
第A-04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合办)
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吴沄、梁丰蕴等代表提出的A-043号“关于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后路面及绿化修复监管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合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成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和绿地补偿费。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绿化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申请占用、临时使用公共绿地审批的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到绿化部门进行审批。临时使用绿地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方在建设完成后照原样尽快完成绿化的恢复,并以图文形式及时向绿化部门申请审批核销,绿化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进行核销,纳入后续正常养护管理。绿化部门将对相关城市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绿地的情况做好跟踪监督,督促申请占用、临时使用公共绿地审批的建设单位确保绿地原样恢复。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