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杨浦区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管理的通知 2021-04-07

关于进一步规范杨浦区住宅修缮工程

实施单位管理的通知

 

各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管理,提高实施单位团队业务能力,根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沪房规范〔2021〕1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更新〔2018〕6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相关管理要求

一)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立一个或多个项目管理班组,对应建立起由项目负责人牵头、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项目管理班组体系。

二)项目管理班组应根据管理需要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监理专业人员和造价专业人员各1名(其它相关专业人员不限)。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造价、监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资格并在本市住宅修缮行业具有3年及以上从业经验,或者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在本市住宅修缮行业具有5年及以上从业经验。同时,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须持有“上海房屋修建行业岗位培训合格证”,并按时参加复训,完成证书注册工作。

、实施单位确定

实施单位由本区住宅修缮项目建设主体充分征询业主意见后,选择熟悉本区住宅修缮工程并具有相关工作业绩,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

、主要工作职责

一)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二)实施单位须积极配合建设主体开展前期工作,包括现场查勘、确定施工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征求居民意见并进行公示;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建设手续;

三)实施单位须加强建立安全质量管控体系,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有效遏制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发生;

(四)实施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工程审价、审计、后评估备案,并做好全过程档案管理工作;

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住修缮〔20166号)文件要求,在同一修缮工程中,不得参与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查勘、设计、施工、监理、审价(投资监理)、审计等工作;

(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沪住修缮〔2016〕2号)、《关于调整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沪住修缮〔2018〕16号)文件要求,开展招投标相关工作;

七)按照《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沪房规范〔2021〕1号)文件要求,至区房管部门办理项目申报、信息报送、合同备案、开工审核、竣工备案手续。未取得开工审核单,不得允许施工单位擅自进场施工;

八)按照《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工作实施意见》(沪住修缮〔2017〕18号)文件要求,对适用范围内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根据规定程序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九)按照《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动态监控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沪住修缮〔2017〕6号)的相关工作要求,对适用范围内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安装动态监控系统;

(十)按照《关于下达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市级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房更新〔2019〕80号)文件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在完成项目竣工后20天内报送施工决算资料,逾期未报的, 因有书面报告,明确原因;

(十一)按照《关于下达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市级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房更新〔2019〕80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项目的修缮科目和修缮工作量组织施工和日常监管及投资控制,对超出修缮科目内容和修缮工程量异常情况的项目,应梳理情况及时报告区修缮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凡超过原审核的修缮科目内容和修缮工作量10%、20%以上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后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沪住修缮〔2014〕11号)文件要求,办理后评估相关手续;

(十三)按照《关于规范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通知》(沪住修缮〔2014〕13号)文件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十四)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做好其它各类事项的配合工作,对市区修缮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整改落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动态考核管理

我中心将建立实施单位考核及清退机制,定期对辖区内实施单位开展工作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市修缮中心。市修缮中心也将结合各类检查或通过专项抽查等方式,对实施单位的班组履职、人员管理以及项目实施等情况开展检查。凡在检查中被市、区修缮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将视情况对实施单位设置为期6个月的限制,在限制有效期内,实施单位无法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多次履职不到位的实施单位将作清退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另行择优补充。

、管理费率标准

为加强本区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成本核算管理,实施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费率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杨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