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试行办法 2007-11-30

 

杨府发〔2004〕3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现将《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试行办法

  为贯彻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加快杨浦知识创新区建设,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和保护,鼓励科技中介业的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业环境,现结合本区的实际,制订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试行办法。

  一、项目范围和购买服务对象

  (一)项目范围

区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范围是,专利项目评估策划、专利项目融资服务,企业市场拓展咨询、专业培训,代理工商登记、代理税务纳税申报和代理会计记账等。

  (二)购买服务对象

  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是指,为在本区工商注册和税收征管,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提供上述中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上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科技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并能实施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区科委登记备案的企业。

  二、购买办法

  (一)专利项目评估策划。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有者提供项目评估、策划和包装服务。专利项目评估策划完成后,按实在2000元额度内支付服务费用。

  (二)专利项目融资服务。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有者提供项目投资的中介服务。通过中介服务,以专利项目投资组建的科技企业完成注册,吸收专利项目投资额在专利项目作价额的20倍内,且投资资金到位满12个月后,在以下额度内按实分段支付中介服务费:专利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部分,按3‰支付中介服务费;在500万元以上部分,按1.5‰支付中介服务费。

  (三)企业市场拓展咨询。为科技初创型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产品和项目扩大市场份额等决策和策划咨询服务。经鉴证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增加区财政收入的,予以支付中介服务费。其中,为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下,企业设立期限在1年以内的科技初创型企业提供市场拓展咨询服务的,按全年项目服务费用的30%支付中介服务费,最高金额为1万元;为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市场拓展咨询服务的,按全年项目服务费用的20%支付中介服务费,最高金额为5万元。

  (四)企业专业培训。为企业提供科技类知识培训服务。对区科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的科技专业知识培训,每个培训项目在5万元额度内,按实支付培训费。

  (五)科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工商登记、代理税务纳税申报、代理会计记账服务,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区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杨府办发[2003]24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附则

  (一)本试行办法实施期限为:2004年9月至2007年12月。

  (二)本试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操作办法


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操作办法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购买试行办法),特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受理部门

专利项目评估策划、专利项目融资服务、市场拓展咨询、专业培训项目的受理部门为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企业项目管理科。

二、申办程序

三、工作职责

(一)建立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协作办、各科技园区等单位组成的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协调小组,负责初创型科技企业、成长型科技企业名单的确定和培训项目的审定,以及本操作办法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区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企业项目管理科。

(二)区科委负责制订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在网上发布服务需求和服务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确认,组织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或委托评估;做好中介服务项目的跟踪管理与指导;受理、审批相关资料,并将汇总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同时,设立专户核算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妥善保管相关资料,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三)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科委的审批意见安排专项资金,由区科委负责支付购买服务资金。

四、附则

(一)本操作办法实施期限为: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届时视执行情况再确定后两年操作办法。

(二)本操作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