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民政局关于小型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 2015-06-16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建设的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力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操作程序,确保局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资金受控、优质廉洁,根据区政府《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界定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包括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相关补贴配套资金、政府性融资、其他政府性资金)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小型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加固和基建配套等工程含政府实事项目

二、项目申请

各工程项目部门(科室)必须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年度工程项目申请书》预算安排,经局领导或局党政联席会议同意方可安排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金额以预算科目当年度申请预算为依据。

三、审批程序

1、预算总金额少于5万元的项目,按照一般流程由局行政主要负责人最终审批;

2、预算总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项目,同时填写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确定表》一并报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经党政联席会同意后填写《工程项目委托代理招投标申请表》,有我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区监察局、区建交委每2年确定一次相应类型的短名单中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评定。

3预算总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的项目,报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统一集中采购。

4、预算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报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局纪委和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评定。

四、项目管理

1、按照“谁立项、谁主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局成立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局纪委委员组成)负责小型工程的监督管理。项目部门(科室)主要负责项目设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以及承发包、安全质量、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廉洁高效等工作,并承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

2、根据市府办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凡涉及上述项目的必须到区相关部门办理报建、招投标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决算审计、廉政效能监督等,并接收日常监督管理。

3、项目前期如需要考虑进行设计的,由项目所在科室或单位填写《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确定表》报行政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请有关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方案如被正式立项,再由项目所在科室或单位与设计单位正式签订设计合同。

4、项目立项批准后,与施工单位和相关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签订审价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协议,并报局纪委和财务结算中心备案;

5、施工期间要做到每周一次工程例会,项目日常管理由局纪委、办公室委托管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质量、进度、造价进行全方位管理,局纪委进行不定期督查。

6、项目确定后,任何单位不能任意改变项目内容、规模,不能突破已审批的预算。项目确需改变内容、规模和突破预算的,按项目报批手续重新申报。

7、项目所在科室或者单位的涉项人员应自觉接受局纪委和财务结算中心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项目验收

项目全部竣工后,由项目所在科室或单位负责检查项目内容、规模是否与批复相符,初审项目决算,报局纪委、办公室和财务结算中心审核,最后由审价单位负责项目审计和备案。

六、资金拨付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决算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报局纪委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局纪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和结算、验收报告和审价单按相关财务审批程序报批拨付。

七、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杨浦区民政局

201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