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22-0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在履职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街道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街道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协管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道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推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政办公室为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一)党政办公室职责:
1、具体承办街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接收和处理向街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对街道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开展相关审查;
5、本街道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6、组织编制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组织开展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与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9、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如组织开展政府开放日、抓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便民渠道、制定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目标等。
(二)监察办公室职责:
1、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各类投诉。
(三)各办职责:
1、落实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联系和沟通。
2、负责本部门产生政府信息的梳理、定性、审核、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街道按上级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梳理公开事项,编制公开标准,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八条 街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化建设,按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一网通办”在线政务服务融合,通过政务新媒体等方式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便捷获取政府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九条 街道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街道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街道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街道按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按照标准规范、清晰易懂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坚持分类科学、内容完整,便于公众检索、查询。
第十一条 街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街道在公开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但与相关机关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如街道与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职责权限无法区分的,提请上级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街道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纳入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街道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街道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街道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若上述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已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且作为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街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建立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各部门在拟定公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对拟不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街道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流程依次为职能部门、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定密责任人。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街道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街道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对相同的政府信息,多个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并已获取的,街道将视情况决定该信息是否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街道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街道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七条 街道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涉及街道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办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政府实事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信息;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教育、医疗、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公共文化体育、促进就业、社区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街道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同时加强公开渠道建设,做好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积极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设施。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街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部门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党政办。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街道主动公开信息,由各部门根据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结合实际提出公开建议,经审查后方可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经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方可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本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街道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街道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杨浦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的三种渠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本街道提出申请。若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街道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对通过当面、邮寄、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请,街道自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录入市政务公开平台,对依申请件的补正、延期、意见征询、办结结果以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也同步及时录入工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 街道收到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要件是否齐全完备、申请是否符合“一事一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其中不符办理要求的内容,自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街道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若无法确定,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
对于指向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街道按照审查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审查该信息是否存在、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已主动公开、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对形式要件完备的申请,党政办公室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公文的,直接回复;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由职能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经街道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若党政办公室对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提交街道保密工作小组审查确认。
(三)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咨询要求,要求街道解答特定问题的,由党政办公室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根据便民原则作出解答或者指引。
(四)若申请人所申请内容属于信访、行政复议、诉讼、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等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由党政办公室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相应渠道。
(五)若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说明理由。申请人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若党政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街道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街道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街道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街道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九)申请人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的,相关信息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街道以便民方式提供给申请人;
(十)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街道在进行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十一)除上述第(十)条外,本街道不提供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
街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若出现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街道视情况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街道对依申请公开办理全过程材料进行电子、纸质双套制归档,由党政办公室按照街道档案管理要求随年度文书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街道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对于第三方的意见,街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
(二)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无合理理由,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街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四)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但是街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街道及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但是未明确公开属性或者需要变更公开属性的,街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联合发文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第三十条 街道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街道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街道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明确的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街道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党政办公室自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由党政办公室出具书面凭证;
(四)申请人通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但申请人未提供电话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街道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街道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方式为:
收费项目 | 信息处理费 | |||||||
收费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 |||||||
收费主体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大桥街道办事处 | |||||||
收费对象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达到收费标准的申请人 | |||||||
收费标准 | 计收 类型 | 按件计收 | 按量计收 | |||||
适用 情形 | 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 | 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 | ||||||
计收 方式 | 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累计计数。 | 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 ||||||
计收 标准 | 10件以下(含10件) | 11-30件 (含30件) | 31件以上,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 30页以下(含30页) | 31—100页(含100页) | 101—200页(含200页) | 201页以上 | |
不收费 | 100元/件 | 不收费 | 10元/页 | 20元/页 | 40元/页 |
街道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街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街道年度目标管理,按《规定》接受区政务公开评议和考核,由党政办公室按评议或考核要求落实分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人员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公布街道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向社会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街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政策解读情况等;
(二)街道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街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并给予投诉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