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撤离工作实施方案 2021-05-10

在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创建垃圾分类示范街道过程中,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深入推进我街道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从强制参与向主动分类转变,进一步培育居民群众生活垃圾自觉分类的好习惯,根据《关于印发<杨浦区开展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撤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杨分减联办[2020]13号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就开展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撤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4月)

1、宣传动员、积极响应

居委、物业通过张贴告示、小喇叭广播、LED屏播放等多种形式积极在居住区开展宣传动员,明确告知撤点后垃圾投放时间,投放地点等并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

2、因地制宜、施策精准

各居住区结合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适应本居住区工作方案,循序渐进开展指导员撤离工作。确有指导员撤离困难的居住区,由居委会递交书面意见,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联席办公室根据居住区情况,商定解决办法,协助居住区完成方案制定。

(二)试行阶段(2021年5-6月)

1、抓牢常态管理

居住区落实分类投放环境、硬件设施等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关注分类实效,重视各项数据台账的完整和准确,尤其是垃圾纯净度。

2、转变工作职能

原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转变工作职能,听从居委、物业安排,协助开展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固守、自查等工作。工作期间,原指导员、分拣员不再穿着“垃圾分类指导员”、“垃圾分类分拣员”马甲,统一穿着街道制作的“垃圾分类志愿者”服装,“指导员”、“分拣员”马甲由居委一并收回处理。

3、发挥正向激励

绿色账户扫描工作落实到位。每个居住区垃圾箱房处由居委安排一名绿色账户扫描员开展绿色账户积分扫码工作,通过扫码积分,开展线上线下礼品兑换活动,进一步培育居民群众生活垃圾自觉分类的好习惯。

4、引入技防实施

充分发挥技防(监控)设施作用。在每个箱房安装1组(4只)监控探头,对发现不自觉分类的居民,通过物业、居委、城管及时采取包括沟通、劝阻、教育、曝光等措施,确保分类实效达到考评标准。

5、做好阶段总结

各居住区在试行期间应不断总结工作做法,经验成效,对不适应本居住区的措施及时修正,以确保顺利渡过试行阶段。

(三)巩固阶段(2021年7 -12月)

在试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居住区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提升工作实效。

街道第三方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巩固试行阶段指导员撤离工作成果。对指导员撤离后的共性问题,要及时有效解决,防止问题反复发生;针对个性问题,要展开深入研究,逐一解决。

二、工作职责

(一)管理办: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及《DB31/T1127-2019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管理规范》,以及《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达标(示范)街镇(乡、工业区)综合考评办法(2020年版)》(沪分减联办【2020】2号)等标准要求,负责指导员撤离工作的具体落实,建立健全工作平台,定期分析评估,做好经验归纳、问题汇总,不断优化改进措施,探索工作新模式。

(二)房办: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房办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指导物业建立每日自查机制,及时分析,即知即改,并做到日日有进步,周周有提升。

(三)网格中心:根据区分减联办对指导员撤点工作的相关要求,主动对接居委,按时完成指导员撤点工作;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指导员撤离后,生活垃圾分类效果不理想的居住区给予指导。

(四)城管中队:加强指导员撤离后的居住区执法工作,对试行期间违反《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个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通过教育、约谈、处罚等方式进行约束。

(五)居委会:做好前期撤点宣传工作,与物业商定撤点工作方案。试行期间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开展日常固守、自查等工作。

(六)小区物业:切实履行垃圾分类管理投放责任人责任,落实保洁员加强对箱房的管理以及小区落地垃圾的清理等,保障小区分类管理不因指导员撤离而缺失。

三、津贴发放

4-6月试行阶段期间,原垃圾分类指导员发挥志愿者作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日常工作,指导员、分拣员津贴继续发放。7月1日起,进入巩固阶段,原垃圾分类指导员正式撤离,不再协助居委、物业开展工作,指导员、分拣员津贴不再发放。绿色账户扫描员岗位保持不变,津贴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