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告后续相关工作的函》的执法协助函 2024-11-04
杨平办〔2024〕12号
关于《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
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告后续
相关工作的函》的执法协助函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故后续相关工作的函》(以下简称《移交函》)。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建议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由本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区应急局<关于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的请示>的批复》(杨府安〔2024〕6号)文件精神及《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故调查报告》(P16-P17),对于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建议由杨浦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另,根据《关于发布本市城管执法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划分执法权限的通知》(沪城管执〔2021〕69号),关于执法权限的划分,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对本区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
综上,鉴于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故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文件批复(杨府安〔2024〕6号)及媒体报道,属于有重大影响,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条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烦请贵单位提供下列执法协助:
1.鉴于区应急局建议由本机关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烦请贵单位对本机关查处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故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相关事宜进行授权委托。
相关授权委托烦请贵单位加盖公章后,于收到本协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函复。
此致
附件:
1、《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故后续相关工作的函》
2、《关于区应急局<关于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的请示>的批复》(杨府安〔2024〕6号)
3、《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故调查报告》(P16-P17)
4、《关于发布本市城管执法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划分执法权限的通知》(沪城管执〔2021〕69号)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4日
平凉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印发
- 沪城管执〔2021〕69号关于发布本市城管执法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划分执法权限的通知.doc
- 《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故调查报告》.docx
- 《关于区应急局关于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的请示的批复》杨府安〔2024〕6号.docx
- (此件为准)上海市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杨浦平凉“4·21”建筑物局部坍塌事故后续相关工作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