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液氯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的通知 2008-11-29
各有关单位:
氯气是一种黄绿色、有强烈刺激性的剧毒气体。具有强烈腐蚀性,设备及容器极易被腐蚀而泄漏。急性中毒时,严重者会出现呼吸困难、窒息、昏迷或猝死。
为了加强本区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液氯、液氨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管理,防止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将联合开展以液氯、液氨、乙炔等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现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重点检查范围:本区区域内各使用、经营、储运液氯、液氨、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二、 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单位排摸、自查自纠阶段。从
(二)街道、镇安监科复查阶段。从
(三)联合执法检查阶段。从
三、 要求:
1、各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储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专人管理,持证上岗。
2、认真把好使用、经营、储运和废弃物处置关,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3、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并做好记录。
4、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三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检测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区安监局备案。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专业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5、要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气瓶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2)、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3)、不得使用报废的气瓶;(4)、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5)、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6)、不得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6、对单位内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在企业内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长期废弃不用的各类钢瓶要有专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防止由于锈蚀严重无法辨识或保管不当流入社会,造成安全事故。
7、要加强对拆房施工和危险废弃物的安全检查监管。在拆除涉及危险化学品设施的,有关部门和发包单位要严格检查承包单位资质、人员配备、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拆房施工人员和危险废弃物处置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被拆迁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拆除前的安全交底和验收,确保拆迁作业的安全。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在责任、制度、人员等方面抓好落实,强化安全管理,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