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曹颖同志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2018-03-01

曹颖,男,197311月生,汉族,上海市人,本科文化程度,19977月参加工作,2003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定海路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现居住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延吉四村261402室。

20167622时许,曹颖在本市杨浦区延吉四村小区内,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谈政峰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曹颖将被害人谈政峰手指咬伤。经鉴定,谈政峰被他人咬伤左手食指,构成轻伤二级。201758日,曹颖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17818日,曹颖向被害人谈政峰赔偿人民币70万元。因曹颖主观恶意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2017101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颖不起诉。20171023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

曹颖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公务员,不注意严格要求自己,伤害他人,被公安部门取保候审,已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款第(一)项之规定,2018228日经定海路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决定给予曹颖同志行政撤职处分。

本决定自2018228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定海路街道办事处

                   20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