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休后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须知 2008-11-29

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受理对象:
一、可以享受退休后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对象:
1、持有本市《独生子女证》的对象;
2、夫妻离婚前曾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并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未再结婚又未收养孩子,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
3、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都领取过《独生子女证》,并且都判给对方抚养,现家庭没有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
二、可以享受婚后无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对象 (2004年4月15日之前领取结婚证书的,之后取消)。
1、夫妻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2、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
3、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4、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
5、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夫妻中,婚后无子女的本市一方职工。
办事程序:
1、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人员或婚后无子女退休人员,向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证明》;无单位人员到所在居委申请;
2、所在单位或居委初审,加盖单位或居委公章;
3、本人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到街道受理点办理。
受理部门:街道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受理点
受理地址:殷行路850弄161号101室
邮编:200438
受理时间:周二、周三、周四
上午8:30—11:00 
下午1:30—4:30
受理人:钱红梅
联系电话:65906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