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2005-03-25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清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本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和公告。近些年来,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政府机构的多次调整,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新设立、更名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未得到确认和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建立和完善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制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9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2005年上半年对本区现有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并在清理之后,对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予以公告。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原则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分市和区两级实施的原则,具体清理实行“谁实施处罚,谁申报登记”和“谁负责清理,谁确认公布”的原则,即,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由区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清理对象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1、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2、区政府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
3、区政府派出机构。
(二)属于市垂直领导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由市政府法制办清理。
三、清理标准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
四、清理程序
(一)申报登记。全区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按要求填写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上海市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以下简称《清理意见表》,详见附后的表一),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清理意见表》上报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
(二)汇总审核。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等部门应当对下属机构上报的《清理意见表》进行汇总、审核,并填写《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后的表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区政府法制办。
(三)审查确认。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编办等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根据上报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核具备条件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经区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区政府发文明确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四)公告名录。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和各街道、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
五、清理进度安排
清理工作从2005年3月开始,到2005年6月底结束。
(一)3月底之前,区政府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完成申报。
(二)4月底之前,区政府法制办完成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清理审查,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6月底之前,区政府分批公告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
六、清理要求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各街道、镇要加强领导,落实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二)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要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要求,如实填写《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并按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具体问题,可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表填表说明
一、关于表一的填写说明
1、凡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均填写表一:(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区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下属的机构;(3)区政府派出机构。
2、“行政执法机构代码”一栏,请填写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核发的机构代码。尚无相应代码的,请在该栏目中注明“无”;一家机构有多个代码的,请在该栏目中填写常用的代码,另外的代码填写在备注栏中。
3、“联系电话”一栏,请填写本机构的总机号码;没有总机的,请填写本机构可向社会公布的联系电话。
4、“执法种类”一栏,请填写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请按照本行政处罚实施机构领取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上的执法种类的内容填写。
5、“主体类别”一栏,请根据本机构的实际状况在相应方框内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请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构”前的方框内打“√”。
根据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不同主体类别的,请同时在相应的两个方框内打“√”。比如,上海市杨浦区××所既属于法定授权组织,又根据规章规定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在“法定授权组织”和“法定受委托组织”前的两个方框内打“√”。
6、“能表明主体类别的处罚事项”一栏,请按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的主体类别填写相应事项。在“主体类别”一栏中同时选择两种“主体类别”的,应当分别填写两项能表明该主体类别的处罚事项。
“该行政处罚事项的依据”一栏,请选择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位阶高的填写。
7、表一中的“汇总机关”,是指区政府各委、办、局,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汇总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清理意见表》提出审核意见。
二、关于表二的填写说明
1、表二由汇总机关填写,汇总机关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填写本机关及其下属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的机构名称、主体类别,并提出清理意见
2、“主体类别”一栏,请按照表一中的“主体类别”填写。
3、“法律依据”一栏,请填写能够表明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该栏目需填写一部法律依据的名称、条款及该条款的具体表述。
三、其他说明
表一、表二均可在“中国上海”政府网站(www.shanghai.gov.cn)“民意调查百姓评议”栏目中下载。
主题词:行政事务 机构 清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