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江湾—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11-29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杨府发〔2007〕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江湾—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5月16日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杨浦区江湾—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江湾—五角场市级副中心(以下简称“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的综合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和社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范围内的综合管理。
  本规定所称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的区域范围为:北至殷高路,东至民京路、国京路、政立路、国和路、国定东路一线;南至国定东路;西至国定路,政立路,国定路一线。
  第三条(管理和执法部门)
  区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五角场市级副中心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内日常综合性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
  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对在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治安和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地区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对下列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
  (一)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以及其他方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车站、商场、下沉式广场、公园、体育场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四)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五)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六)卖淫、嫖娼,非法持有或吸食毒品,赌博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
  第五条(内部治安保卫)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对违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区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第六条(道路交通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公安交警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三)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四)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本地区的市容美观、环境整洁。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公共设施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和窗外、屋顶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宣传牌、批示牌、店招、灯箱等户外设施破损未及时修复;
  (四)项目建设、养护、维护等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组织文明施工;
  (五)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六)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七)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市政工程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道、下沉式广场等)设施的完好。
  有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政工程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三)挪动、损毁各类管线井盖、排水格栅、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绿化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环境保护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影响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下列违法行为,第(一)项由区城管执法部门、第(二)项由区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区城管执法部门执法权限范围以外的违法搭建行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对下列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区安监部门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三)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未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对受伤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赔偿;
  (五)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消防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处罚:
  (一)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四)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
  (五)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要求和管理规定。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市容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权: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逾期不拆除;
  (三)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工商管理语言文字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规划、工商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工商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占用道路无照经营;
  (二)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
  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违反其他有关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公共活动规定)
  在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内的道路、绿地、下沉式广场、公共空间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向区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由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组织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公共设施维护作业要求)
  各有关单位在五角场市级副中心区域内对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文明施工,保证环境整洁、道路畅通和游客安全。
  第十八条(服务要求)
  区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加强工作协调与沟通,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讲求工作质量。组织有关单位在区域内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义务)
  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5日起实施。
  
  主题词:综合 五角场 市级副中心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