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15-06-03
上海市杨浦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方针与原则
1.6工作要求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应急联动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专家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监测预报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2先期处置
4.3响应行动
4.4指挥和协调
4.5外区(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4.6其他核事故应急响应
4.7应急结束
4.8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6.3经费保障
6.4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治安保障
6.8信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2预案管理
1 总则
依法科学统一、及时有效应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年10月29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5年12月1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8月4日);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87年7月16日);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4日);
《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务院,2013年6月30日);
《环保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1月30日);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26日);
《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8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程序(试行)》(上海市环保局,2012年3月22日);
《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上海市环保局,2012年7月1日);
《上海市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杨浦区区政府,2006年8月10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1.3.1 分级
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急性死亡。
(2)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②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境外核事故和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②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3.2 级别提高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区区域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工作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各应急部门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核与辐射事件处置工作,迅速响应,规范操作,做到五个尽快:
(1)尽快报告,确保信息研判准确、上报及时;
(2)尽快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消除事件危害;
(3)尽快开展监测,为科学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尽快开展调查,迅速查明事件原因;
(5)尽快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上海市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较大等级的核与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较大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突发重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区政府、区环保局应及时报市政府、市环保局,由市政府视情成立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区政府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全力配合。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监测与评估、事故调查与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2 现场指挥部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请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3.3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略)
2.4 专家机构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环保局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提请市环保局从核与辐射事故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事故专家组,提供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
区环保局配合市环保局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监测工作。
3.1.2 监管
环保、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征兆。
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核与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
3.1.3 预报
建立并加强与毗邻区县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等其他方式进行。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1)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
(2)必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预警,宣传应急防护知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加强警卫,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系统
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尽快(最迟不超过半小时)通过“55530789”、“110”向区环保局或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12369”直接报告市环保局或报告市政府值班室(23119000)。
4.1.2 核与辐射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要尽快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口头报告,在到达现场2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书面报告。
发生较大及以上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区政府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4.1.3 核与辐射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核与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终报)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终报)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在紧急情形时可采用电话报告,但需在事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内容包括:核与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事件性质、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监测数据、照片视频资料、区域示意图、事件发展趋势、工作建议、拟采取的措施、应急部门响应处置情况等。对情形简单、快速处置完毕的事故可不进行初报。初报应在到达现场后2小时内完成。
(2)对于情况复杂、处置时间长的核与辐射事故应在初报基础上进行续报。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经济损失、人员伤害等情况。续报至少每2天报一次。
(3)终报采用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资料。响应处置结束后,区环保局应在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区政府提交处理结果报告。
4.1.4 信息通报
区环保局要与本区、毗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 先期处置
4.2.1 有关责任单位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先期处置:
(1)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了解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区环保局及区应急联动中心
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4.2.3事发地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范围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 响应行动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街镇各级应急力量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实施以下全部或部分响应行动。
4.3.1 事故缓解和控制
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装备和物资等开展工程抢险,缓解并控制事故,使核与辐射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最大程度防止、减少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4.3.2 辐射监测和后果评价
开展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包括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水等)放射性监测,以及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的监测等。开展事故工况诊断和释放源项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评价辐射后果,判定受影响区域范围,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3.3 人员放射性照射防护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碘放射性同位素释放的情况下,按照辐射防护原则及管理程序,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公众服用稳定碘,减少甲状腺的受照剂量。根据公众可能接受的辐射剂量和保护公众的需要,组织放射性烟羽区有关人员隐蔽;组织受影响地区居民向安全地区撤离。根据受污染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居民从受污染地区临时迁出或永久迁出,异地安置,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的长期照射。
4.3.4 去污洗消和医疗救治
去除或降低人员、设备、场所、环境等的放射性污染;组织对辐射损伤人员和非辐射损伤人员实施医学诊断及救治,包括现场救治、地方救治和专科救治。
4.3.5 出入通道及控制
根据受事故影响区域具体情况,划定警戒区,设定出入通道,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出入。对出入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实施放射性污染检测与控制。
4.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针对受事故影响区域的市场供应及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进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避免或减少放射性物质摄入。
4.3.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群众安置点、抢险救援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强化核与辐射事故现场等重要场所警戒保卫,根据需要做好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等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4.4.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由市应急委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接受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迅速组织应急力量抵达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疏散撤离现场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积极配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技术指导等。
4.4.2 Ⅲ级和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由市应急办或委托市环保局、区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和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区政府迅速组织应急力量到达现场,组织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事故信息收集,疏散、安置相关人员,依法确定封锁受污染区域,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并迅速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与专家到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消除等工作,划定受污染区域,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
4.4.3 响应等级调整
核与辐射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提高。
4.5 外区(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4.5.1 外区(市)发生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
区环保局要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重点是大气放射性、水体放射性、食物放射性、环境γ辐射水平和来自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的放射性污染水平),密切监控本区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有关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4.5.2 外省市核电站发生事故并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食物和饮用水辐射监测与控制的应急准备。根据监测结果,参照国际上的操作干预水平推荐值,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隐蔽、撤离、服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控制、去污以及临时避迁等措施。
4.6 其他核事故应急响应
对乏燃料运输事故、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台湾地区发生核事故、其他国家发生核事故等,产生的辐射可能影响本区的,区核与辐射应急力量在国家、上海市应急组织的指挥下,参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委托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应急委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应急办或委托市环保局、区政府决定和公布。
4.7.2 处置情况上报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环保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经区环保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市应急委、市环保局、区政府,并通报区有关部门。
4.8 信息发布
4.8.1 信息发布
(1)核与辐射事故相关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信息发布,区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
(2)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故信息。
4.8.2 新闻报道
(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核与辐射事故紧急处置后,各应急联动部门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污染事故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2)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核与辐射事故,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3)区政府以及民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做好人员安置与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对工作人员和公众进行剂量评估,开展科普宣传,提供咨询和心理援助。
5.2 调查评估
区环保局要配合市环保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调查评估。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与辐射事故,请市环保局有计划地组织放射性监测,审批、管理相关区域去污计划和去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 接警电话
市应急联动中心(110),区环保应急热线(55530789),市环保应急热线(12369)。
6.1.2 应急通信保障
区信息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区相关电信企业的应急通信进行组织指挥和协调,确保通信畅通。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 队伍保障
6.2.1 应急救援队伍
区消防支队承担事故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负责现场各抢险救灾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6.2.2 应急监测队伍保障
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一支由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侦检和监测的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6.2.3 应急专家队伍保障
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一支专家队伍,及时提出应急指挥的决策建议和善后处置的意见或方案。
6.2.4 其它应急队伍保障
区民防办负责特救专业队伍,在核与辐射事故中提供专业的辅助指挥决策建议。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侦查、查找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的现场警戒。
6.3 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常态管理、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区环保局提供应急现场监测仪器设备保障;区卫计委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物资保障;区信息委提供应急通信及信息联络的物资保障;区消防支队提供消防救援的器材设备保障;区建交委和公安分局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保障;区商务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委提供医疗卫生保障,在污染事故中提供伤病人员的医疗急救和转运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卫生防护指导及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1)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中运送伤员和疏散人员,以及应急救援物资运输调度和危险物品转送的运输保障。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2)区公安分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状态。
6.7 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6.8 信息保障
事故单位提供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关信息;区建交委提供相关水文数据。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区环保局及相关单位积极组织和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7.2 培训
区环保局及相关单位要开展核与辐射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范和处置知识纳入专业培训内容,提高侦检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演练
区环保局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
7.4 奖惩
7.4.1 奖励
对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7.4.2 惩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1)核设施: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储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核事故:指民用核设施因设备或系统故障失效、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事故。
(3)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性源丢失、放射源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伴生放射性矿事故(放射性伴生矿生产使用单位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物意外泄露、排放等)、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事故等。
(4)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l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5)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6)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7)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8)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9)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要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10)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要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11)场区应急:事故放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要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12)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要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13)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联合演练。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杨浦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实施。
8.2.2 预案修订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报区应急办审核。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07年8月19日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杨浦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杨府办发〔200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