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2-04-06
杨府发〔2012〕3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3月16日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杨浦区行政机关办理
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预防公共权力腐败、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沪府办发[2010]35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机关办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区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工作要与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后,应当统一登记,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
第六条 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实行书面回复制度。
对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行政机关认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属于制度性、政策性的问题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无法制定整改方案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及时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做好沟通,同时仍要书面说明情况。
行政机关认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不属于本机关办理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听取其对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
行政机关在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沟通,听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并征求其意见。有关机关应当在收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将答复意见反馈给办理机关。没有规定期限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收件之日起15日内答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之日起45日内办结。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有关资料于办结后60日内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回访工作,并如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办理和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报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时,须报送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复印件、办理情况的书面回复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时,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行政机关未按时办结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办结;发现其简单应付、办理不认真的,应当指导、督促其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不办理、不认真办理或拖延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移送区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执法主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