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2021-01-08

杨府办20211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值班工作规范》已经20201224日区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4

 

 

上海市杨浦区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值班工作,建立健全定位清晰、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值班工作体系,保障机关运转和政务服务的平稳、高效、有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加强值班工作的规定和《上海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区各部门(单位)、各街道的值班工作,区属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值班组织形式)

建立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区总值班室”)为枢纽,区级部门(单位)值班室和街道值班室为支撑,其他单位值班室为延伸和补充的值班组织网络。

(一)在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设立区总值班室,负责全区全年日常值班工作,指导本区值班工作,实行双人专职昼夜值班制。区总值班室是区委、区政府联络沟通的枢纽,区政府办公室指定一名副主任分管联系区总值班室。

(二)各街道设立街道值班室,实行双人昼夜值班制。

(三)区公安、建设管理、房管、卫生健康、应急、消防、防汛、绿化市容等城市运行重点保障单位需加强值班工作,值班人员要相对固定。

(四)值班人员由办公室(或秘书科)和相关职能科室人员轮流担任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值班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值班工作主要职责)

值班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日常政务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四)负责对所属辖区、系统、单位的值班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值班人员业务培训;

(五)及时报告、综合调度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传达领导指示并反馈落实情况;

(六)负责重要舆情的核办;

(七)结合实际,开展值班情况分析,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六条(值班安排和报备)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的值班安排表、节假日领导带班安排表等须经各部门(单位)、各街道的主要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区总值班室报备月度值班安排表、节假日领导带班安排表。重要敏感时段值班工作安排,按照区总值班室通知要求报备。

第七条(节假日值班)

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值班:

(一)值班时间为放假前一个工作日下班时间起至放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上班时间止;

(二)法定节假日期间,加强值班力量,各街道值班室、城市运行重点保障单位值班室应当严格落实处级领导24小时在岗带班制度;

(三)各街道值班室、城市运行重点保障单位值班室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书面向区总值班室报送节假日期间值班综合情况。

重要敏感时段值班工作,按照区总值班室的通知,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八条(值班记录)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应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接报信息、上级要求等事项及处理情况,并做到记录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值班记录簿应当编号归档。

第九条(值班交接)

严格做好值班交接,交接手续应当在值班室履行,主要完成以下事项:

(一)交班准备。提前整理值班记录,列出待办事宜;认真整理值班期间的重要情况;检查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二)接班准备。整理值班所需物品,提前十分钟到岗。

(三)交接班。交接班人员共同对值班记录、重要紧急情况、重要文件等进行交接;交班人员做到事项记载清楚;接班人员认真熟悉情况,跟进待办事项,并对设备逐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保持状态良好。

第十条(保密工作)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时,区分明件和密件,做到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

值班人员应当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值班设备,确保设备完好,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二条(检查指导)

区总值班室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各街道日常、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时段的值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予以通报。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应当落实值班检查制度,对所属区域、系统的值班工作进行检查抽查。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责任主体)

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街道是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值班室具体落实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报告内容)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应当主动、及时向区总值班室报告:

(一)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虽然突发事件发生时影响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

(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敏感信息;

(四)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涉及敏感人物,容易引发较大社会反响或产生重大舆情的事件;

(五)媒体和社会公众集中关注的部分热点舆情及核实情况;

(六)预警预测信息;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紧急信息。

上述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相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单位、起因、事件性质、人员伤亡情况、物资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发展趋势研判等。凡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均列为报告事项。

第十五条(报告要求)

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迟报、谎报和瞒报。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应当确保信息报告质量,认真把好信息报告的内容关、文字关、数字关,做到内容全面准确、数据客观真实、表述层次清晰、文字简洁精炼。注重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创新信息获取方式方法,实现重要紧急情况的早监测、早发现、早报告,做到“首报迅速、续报准确、终报完整”。

第十六条(报告形式)

信息报告一般应书面报送。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行口头报告,后续及时补报书面材料。书面报告应当标明报告单位、报告人和签发人。

第十七条(报告时限)

信息报告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保障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原则上,重要紧急情况应当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总值班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

前项所涉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跟踪反馈)

信息报告过程中,值班人员应当保持联络畅通,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约稿)

接到区总值班室信息核实和约稿要求后,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应当迅速办理、及时反馈,并将相关情况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

第二十条(综合报告)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职能部门应当向区总值班室报告综合情况,包括事件简况、事故损失、处置经过、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及教训等。

 

第四章 值班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队伍建设)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值班工作。各级领导要关心值班人员的成长和发展,增强值班人员的荣誉感、归属感。

第二十二条(业务培训)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应当加强值班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每年组织值班工作交流或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实行大轮班的单位在重要节假日前应当加强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活保障)

关心爱护一线值班人员,做好生活保障,着重解决值班人员就餐、休息等实际问题,统筹安排好值班人员补休和值班补助发放。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值班区、办公区和休息区。

第二十四条(工作绩效)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值班工作情况报送区总值班室。对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值班室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排人员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三)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四)漏报、迟报、谎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五)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六)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限)

本规范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制订细则)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可结合实际,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