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犬只免疫诊疗销售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05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杨市监网监〔2020〕54号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犬只免疫诊疗销售等行为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区政府关于规范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的要求以及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的相关工作部署,在前期已经开展的工作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犬只免疫诊疗销售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犬只免疫诊疗销售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区政府关于规范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组织开展规范养犬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杨浦区规范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以及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在前期已经开展的工作基础上,决定从即日起,进一步在全区开展规范犬只免疫、诊疗、销售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格规范本区相关单位在犬只免疫、诊疗、销售等方面的行为,进一步提升犬只狂犬病免疫率,进一步提高人宠共患病防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职责分工
因机构改革原因,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上级指导部门为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市场监管局。我局相关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网监科负责具体落实、综合协调此次整治行动,对接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业务指导部门。
(二)执法大队对市场监管所提供业务指导,对接市农业农村委业务指导部门。并具体落实以下工作:
1. 规范狂犬病免疫行为。检查是否明示免疫资格,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认定书。采购的犬只狂犬病疫苗是否合法,保管是否得当。免疫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并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免疫信息是否准确录入,免疫证是否依法依规发放。对免疫时发现的禁养烈性犬,是否尽到对犬主的告知义务和对公安的通知责任。是否配合动物疫控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监测,依法报告发现的犬只狂犬病疑似病例等。
2. 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根据《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量化评级指南》检查宠物诊疗机构布局是否合理,人员配置是否达标,发现重大疫情是否及时上报,医疗废物处置是否科学,宠物尸体是否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并及时查处无证犬只诊疗行为。
(三)各市场监管所具体落实以下工作:
1、全面排查犬只经营。根据下发的犬只经营单位名单(名单另行下发)对区域内实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上门核查。对销售犬只的,检查是否经过备案、销售档案是否齐全、消毒防疫措施是否落实、销售的犬只是否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填写现场检查表(附件2),发放备案通知(附件3)。
2、严查无照销售犬只和无证从事犬只诊疗、免疫行为。积极处理涉及“犬类”的相关投诉举报和网络广告监测线索,对无照销售犬只的,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处理;对无证从事犬只诊疗、免疫行为的,及时移交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四)其他科室:按照工作职责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犬只免疫、诊疗、销售等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和城市文明形象。各科室、所队要树立“一盘棋”的整体思想,发挥整体作战、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理念。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法制意识、犬主的免疫意识、行业的规范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开展全覆盖专项整治行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尤其对群众反映举报的违法违规开展免疫、诊疗、销售等线索,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进一步提升养犬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三)加强部门协调。要加强与公安、城管执法等犬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实施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及时上报总结。根据要求,各市场监管所于8月23日前完成杨浦犬只经营单位名单排查,并将汇总表(附件1)和排查情况书面报网监科。
从2020年9月起,每月20号前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将本月工作情况、典型举报投诉或案例形成书面材料报网监科,网监科按要求向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农业农村委报送整治情况。
工作中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与网监科联系。
附件:1.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犬只经营专项整治汇总表;
2.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犬只经营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
3.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犬只销售备案通知书及附件(1)、附件(2)、附件(3)。
附件1: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犬只经营专项整治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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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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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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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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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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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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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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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实际从事犬只经营 户数(包含犬只美容、犬只销售、宠物用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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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实际从事犬只 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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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备案 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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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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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无证从事宠物诊疗、免疫行为 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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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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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无照经营犬只案件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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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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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犬只经营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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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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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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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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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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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情况
(在□处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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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有照□ 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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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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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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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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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措施/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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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有照(即动物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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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际销售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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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知销售备案(未实际销售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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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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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无证从事宠物诊疗、免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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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际销售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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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未实际销售犬只的,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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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知销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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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销售档案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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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防疫措施是否落实,销售犬只是否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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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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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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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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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犬类销售经营活动的备案通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犬类销售场所经营活动,确保各销售场所有效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依法从事犬只销售经营,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本区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场所进行备案登记。请你(单位)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五日内到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附件:1. 关于规范犬类销售行为的告知书
2. 关于规范犬类销售行为的承诺书(备案申请用)
3. 犬类销售活动的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用)
联 系 人:王瑞英 联系电话:65190001-7011
联系地址:杨浦区双阳路297号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日
附件(1):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犬类销售行为的告知书
各犬类销售场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犬类销售经营活动,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犬类养殖场可在本市设置一个犬类销售点从事销售活动。犬只销售点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犬只进入销售场所时,必须附有该犬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按规定做好经营场所内的消毒、隔离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犬类销售点应妥善保存收售货单据,做好各相关台账记录,包括犬只引入记录、犬只销售记录等,确保记录真实、有效,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五、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不得对外非法从事宠物诊疗活动。
六、染病犬只应及时依法就诊,一旦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按规定立即向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采取封锁、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七、发现病死犬只应做好消毒工作,及时送往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区市场监管局对犬类主要疫病的监测、防控和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日
附件(2):
关于规范犬类销售行为的承诺书
(备案申请用)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贵局提出的规范我区犬类销售经营活动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主动接受监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销售的犬只均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按规定做好经营场所内的消毒、隔离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犬类销售点妥善保存收售货单据,做好各相关台账记录,包括犬只引入记录、犬只销售记录等,确保记录真实、有效,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六、从事犬类销售活动时,不从事非法宠物诊疗活动。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犬只,及时向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采取相应措施。
八、病死犬只做好消毒工作,及时送往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犬类主要疫病的监测、防控和监督检查工作。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监管部门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
承 诺 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诺人,一份由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档
附件(3):
杨浦区犬类销售经营活动备案申请表
(备案申请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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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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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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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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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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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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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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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报告(场所简介、犬只来源、销售去向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犬类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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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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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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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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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不同意。理由:
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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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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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适用于犬类销售活动的备案登记;2. 本表由犬类销售场所申请人填写,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受理意见后,向申请人发放及相关记录表,并由申请人签订 “关于规范犬类销售行为的承诺书” 。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