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2-08-15
街道各部门、各单位:
为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上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殷行街道房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街道属地责任。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整治,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针对街道各类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经营安全性,依法依规开展全方位排查整治。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一方面,2022年9月底前,通过开展“百日行动”集中攻坚整治,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另一方面,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完善自建房多部门协作的相关管理体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彻底消除街道自建房安全隐患。
二、整治对象
针对街道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开展专项整治。一方面,聚焦学校医院周边、园区等区域,重点排查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另一方面,聚焦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重点排查整治由存量厂房改建成的产业园区、商贸企业经营场所、学校和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设施、体育场馆、影院等。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街道成立由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统筹推进街道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管理办、平安办、城建中心)、自建房排查整治组(党政办、服务办、宣文办、平安办、营商办、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城建中心、城运中心)、老旧厂房排查整治组(平安办、营商办、城建中心)。
综合协调组掌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整体情况,汇总掌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整理收集相关工作台账,定期向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自建房排查整治组具体负责统筹、排查本辖区范围内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的牵头协调、指导。
老旧厂房排查整治组具体负责整治职责范围内,由存量厂房改建,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各类房屋的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的牵头协调、指导。
(二)落实属地责任。抓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巡查发现机制,发挥综合行政执法队、居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具体落实排查整治的属地责任。当发现隐患时,牵头上级各行业部门主动参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破解难题,共同推进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
(三)明确部门分工。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管理好所属产权和使用权房屋,归口管理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落实好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施闭环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
管理办、城建中心、平安办,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负责自建房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党政办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平安办按职责开展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负责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宣文办负责用作影院,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文化和旅游设施,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营商办负责牵头职责范围内,由存量厂房改建,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各类房屋的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服务办负责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派出所负责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加强安全管理。
司法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城建中心按职责开展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依托本区“一网统管”和城镇房屋安全排查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类许可证复查工作,依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房屋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落实对自建房违规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整治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2022年7月20日前,建立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印发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动员。
(二)排查整治。2022年9月底前,通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其他专项整治任务。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工作。
(三)阶段性总结验收。2022年9月底前,各部门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任务,组织验收并形成阶段性整治工作报告,书面报街道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街道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
(四)全面总结验收。2023年6月底前,各部门完成全部整治工作,组织验收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书面报街道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街道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五、整治内容
(一)针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排查整治。一是排查整治因自建房老化导致房屋结构承载力不足、稳定性较差的风险隐患;二是排查整治因自建房设计施工缺陷导致房屋质量安全不达标的风险隐患;三是排查整治因未经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导致房屋结构安全性降低的风险隐患。
(二)针对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的排查整治。一是排查整治未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自建房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问题;二是排查整治审批与监管脱节、以备案代替审批的问题;三是排查整治房屋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改扩建的问题。
(三)针对自建房经营安全性的排查整治。针对由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民宿、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场所,排查整治未按规定落实房屋使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等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六、整治路径
(一)全面排查。针对存量自建房,结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充分利用已采集的房屋承灾体数据,在做好数据复核的基础上,落实数据归集;对需要进一步采集的信息,要通过产权人自查、街道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部门监督核查,确保信息数据全面准确,重点隐患彻底排摸。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不得恢复经营。针对增量部分:新建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严格审批把关,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并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在落实相关资质标准前不得进行施工,严控增量风险。(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二)安全鉴定。将依法依规进行安全鉴定作为防范自建房结构安全风险,保障房屋使用、经营安全的基础。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前期已进行安全鉴定,但不符合安全性鉴定标准或因改扩建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的,按照标准重新进行安全鉴定。(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三)隐患整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要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落实街道属地责任,健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1、根据风险程度,分类整治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对安全鉴定为B级及以下的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安全鉴定为C级及以上,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落实“一房一方案”,引导产权人或使用人依法拆除、重建、加固,有计划、分步骤消除安全隐患。其中,对安全鉴定为D级,存在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
2、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对未经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依法采取整改措施。对违规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重难点问题,进行集中攻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改扩建、装饰装修等法规规定,该停工的坚决停工,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处罚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罚,确保整改到位。(责任单位:管理办、城建中心、综合执法队)
3、依法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场所,依法采取整改措施。对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法治宣传教育,针对危及公共安全、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进行“以案释法”,营造依法依规安全经营的社会舆论导向。(责任单位:管理办、殷行所、中原所、司法所、营商办、市场所、综合行政执法队 )
(四)长效机制。形成定期排查、动态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针对房屋安全情况的动态变化,完善管理机制。街道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风险隐患底数,针对一般性风险隐患立查立改,对重大风险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支撑保障。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隐患排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基本依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强化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组将加强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责失职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街道工作小组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定期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殷行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名单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15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殷行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 纪 军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 陈保安 办事处副主任成 员: 王 巍 党政办副主任 丁向东 平安办主任
王晓琨 管理办主任
刘轶群 营商办副主任管 宇 服务办主任
金文洁 宣文办副主任张德元 司法所所长房长清 综合行政执法队李振海 城建中心主任
王 悦 城运中心副主任
魏 伟 殷行市场监管所所长杨 鞠 中原派出所所长李欣荣 殷行派出所所长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管理办),办公室主任由管理办主任兼任。今后,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及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如有变动 ,由其所在单位及部门接任领导自然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