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金融理财风险警示宣传(编号2023-004) 2023-02-27
为进一步防范非法集资和金融理财风险,杨浦区金融办持续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金融理财风险警示的宣传教育。本期内容如下:
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放贷之问答系列
1.非法放贷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放贷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2.如何理解“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3.“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认定标准是什么?
“情节严重”: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4.“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特殊认定标准是什么?
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因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但拒不悔改并再次实施。还有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超高利率大量放贷,社会危害极为严重。针对这两种恶劣情形,《意见》规定,对于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满足其一,且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达到标准的80%以上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5.因非法放贷诱发的非法金融活动、暴力催收等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意见》第六条的规定,非法放贷与相关犯罪的罪数处断原则。因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诱发其他伴生、次生犯罪,《意见》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信息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