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127、131、132、133、141、142、145街坊征收决定 2021-06-0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1]7号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宁武路170号—180号(双号),180弄(全部);杭州路864号—884号(双号)、1038号—1046号(双号),886弄(全部);隆昌路141号—227号(单号)、149弄(全部);隆昌路140号—184号(双号);海州路135号—225号(单号)、283号—303号(单号)、387号—443号(单号),165弄1号—49号、51号—99号,215弄2号、10号—14号,283弄(全部),291弄(全部),299弄(全部),305弄(全部);腾跃路439号—447号(单号),449弄(全部);波阳路49号—59号(单号)、225号—263号(单号)、267号—271号(单号)、291号—293号(单号),231弄(全部);波阳路206号—288号(双号);贵阳路193号—225号(单号);贵阳路54号—250号(双号)、284号—288号(双号),270弄(全部);凉州路383号—393号(单号);凉州路368号—394号(双号)、410号,400弄(全部);平凉路2322号—2354号(双号);杨树浦路2797弄3—15(单号),2843弄(全部);定海港路1号—104号、140号(部分)、141号—144号、155号。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