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路街道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 2022-1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做好本街道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结合本街道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沪府令3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杨浦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本街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严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机构)
街道党政办公室是具体负责推进落实本街道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街道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街道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包括:
(一)具体承办本街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和处理向本街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本街道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开展相关审查;
(五)本街道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确认;
(六)组织编制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开展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履行本街道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执行过程公开)
围绕街道年度工作报告、具体工作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
第七条(财务信息公开)
强化制度保障,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第八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九条(政务服务公开)
按照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工作的要求,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办法、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第十条(办事指南公开)
主动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三章 政民互动
第十一条(政策解读)
依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杨浦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杨府办发〔2019〕9号),实行重大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通过网站发布等形式,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解读重要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回应关切)
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
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组织开展政府开放日、政务咨询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十四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公文起草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应删减后公开;拟确定为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主动公开目录)
结合区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要求,制定主动公开目录,实行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定期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应该调整公开属性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对未开展过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政府公文定期开展全面梳理和属性认定;对于依申请公开提供的政府信息同步开展审查研判,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及时转化公开。
第十六条(保密审查机制)
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本街道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法制部门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发布渠道)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十八条(公共查阅点)
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文化活动中心设置政务公开专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
本街道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公布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及时通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网页专栏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重点领域工作推进情况,政策解读情况等;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