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C165号提案的答复 2024-04-11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对区政协十五次会议

C165号提案的答复

周琳委员

您提出的C165“关于加强商用无人机管理的三点建议”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商用无人机管理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概况

我委收到该提案后,进行了专题研究。2023年12月27日,美团无人机在本区启动开航仪式,作为无人机配送服务在中心城区的首条航线,此次开航具有典型意义。3月27日由商务委鲍福楠副主任带队与国办直报点联合走访了美团公司,结合提案提出的建议内容,对美团无人机配送业务开展的前期准备、运营状况、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同时,区公安分局结合职能提出了会办意见。

二、提案建议答复

区商务委经认真研究《关于加强商用无人机管理的三点建议》,并就相关问题与美团公司进行深入讨论,结合区公安分局会办意见,回复如下: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广泛应用于农业、国土、物流、科研、国防和群众日常生活等领域,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黑飞”扰航、失控伤人、偷拍侵权等问题,影响国家安全和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关于“防患未然保障商用飞行安全”。

《条例》中对无人机的使用空域进行了明确划分,区分为管制空域与适飞空域。其中,管制空域范围以外且在真高120米以下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因此,并非所有真高120米以下的空域都为适飞空域。根据“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所示的空域信息,上海外环以内为管制空域,杨浦区全域均在其中。

对于管制空域内的飞行,军民航及公安作为主要的审批和监管单位都有成熟的管理流程。以上海为例,需向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申请《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和空域,飞行管制部门会审核企业的资质和拟使用的空域及航线,待审批通过后才允许飞行。同时,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要求企业在我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飞行活动备案,提交运营方案、应急响应方案等相关文件,并对飞行人员进行背景审查。

2.关于“严管理强培训保障操作安全”。

民航主管部门对与无人机运营企业有标准的监管程序,包括运营程序、人员培训、航空器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行为,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在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方面,根据《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近5年内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等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同时,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军民航和公安等主管部门也在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保障支撑体系,以正向举措促进行业发展。

3.关于“择优采购保障飞行设备安全”。

为了解决过去民用无人机产品缺乏统一的质量安全标准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颁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是我国民用无人机领域的首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标准要求了生产商确保无人机具备经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保障了企业在采购飞行设备时的产品。与此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发布了《关于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公告,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立即实施召回。同时可以参照美团公司聘请相关鉴定部门对投入使用的无人机进行声隐性、避障、抗扰、高温、低温、振动、冲击、外壳防护等级等项目的检验检测,每项应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为每架无人机购置第三者责任保险,为应对飞行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增添保障措施。

目前,在我市飞行的无人机已要求在“一网通办”平台进行产品和人员的实名登记,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全市无人机飞行的状态,存在违规飞行、安全问题的可以立即联系到执飞个人或企业,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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