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22-08-19

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沪府令32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进一步协助与配合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结合本单位主要职责和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区建管委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区建管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单位作为区建管委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协助与配合区建管委依法依规实施政务公开和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能

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助与配合区建管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工作,对外公布。

各部室按照职能,协同配合做好区建管委政务公开有关工作。

第五条 工作内容和范围

协助与配合区建管委依法依规实施和办理涉及本单位承担、开展和参与工作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协助与配合的具体内容见《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二章“公开内容”和第三章“政民互动”。

协助与配合的具体范围为本单位承担的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市政设施养护和管理、静态交通建设和管理、路政管理等涉及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工作方式

为区建管委实施政务公开和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具体包括:

(一)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所制定的工作计划;

(二)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或参考的资料;

(三)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和取得的合同文件、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程序性文件和第三方提交的文件,包括书面、音视频等格式;

(四)有关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报告、情况说明等材料。

为区建管委实施政务公开和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承担相应事务,具体包括:

(一)依照本单位主要职责,配合区建管委组织实施、协助开展及参与推进相关工作;

(二)根据区建管委要求,参加有关会商、协调、辅助工作。

第七条  工作要求

对于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形成和取得的文件资料应当做好保存工作,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当具体、明确、规范、准确;提供文件资料的时间应当及时、准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和区建管委的要求。

提供文件资料时,应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透露或对外发布。

承担相应事务时应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体性、程序性规定和区建管委的要求。

 

第八条  责任追究

未做好协助与配合区建管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工作,造成区建管委承担相应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开展动态更新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