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医疗保障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9-13

局各科室、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自行采购流程,特制定《杨浦区医疗保障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现下发你部门,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3日

 


 

杨浦区医疗保障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自行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内控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根据《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我局自行采购实施范围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经区采管办同意后调整为按自行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上海市每年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步调整实施范围。采购服务类项目应同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以及厉行节约等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五条  自行采购工作职责

(一)成立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同志为组员。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采购工作的评审机构,由局主要负责人、局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局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在采购工作中,将根据采购项目需求,从评委会中选取相关人员组成采购项目比选小组(如需要可聘请专家),召开评审会,对项目的竞标者进行比选。

(三)采购项目实施科室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出年度自行采购预算申请;编制自行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牵头组织比选、成交结果确认;签订合同;办理验收、支付手续;档案管理等。

(四)局办公室和财务负责同志承担资金管理责任。制定完善自行采购工作制度;汇总并初审各科室年度采购预算;根据财政预算批复进行自行采购预算分解下达;根据经办科室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五)局办公室承担监督责任。对采购业务科室自行采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情节严重的报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局内各分管领导按照党风廉政、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自行采购项目落实和风险点管控。

 

第二章 采购流程

第六条  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实施科室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采购预算需求报送规划财务科。

采购项目实施科室应根据下达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尽早启动采购工作。自行采购货物、服务的实施流程按采购金额分级分类管理:

(一) 采购总金额为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书面采购申请由经局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由经办科室做好价格调研工作,直接询价采购,留存询价记录,询价单位一般不少于三家;经办科室填写三方比价表(见附件一),并将比价结果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二) 采购总金额为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申请经局内议事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由经办科室组织比选(竞争性磋商),填写采购申报表(见附件二),发布采购公告(见附件三)。采购比选小组一般由与采购事项相关的业务部门、局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采购比选小组应邀请不少于三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单位参加磋商。比选记录单等相关工作资料由经办科室保管;评审结果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局党组会审议确定。

(三)采购总金额为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申请经局内议事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由经办科室组织招标。经办科室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招标信息发布、评标、公示等工作流程参照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  采购项目实施科室应在完成采购后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严格按照《杨浦区医疗保障局合同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结束后,采购项目实施科室应组织人员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履约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出具履约验收书,履约验收的相关资料是申请资金结算的要件之一。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今后发布的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两年。

 

政策解读链接——《杨浦区医疗保障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