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浦路社区(街道)党工委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4-10-22
江浦路社区(街道)党工委
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社区(街道)行政组织党组、综合党委、居民区党委、各基层党组织: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办发〔2007〕22号文)和《中共杨浦区委常委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就社区(街道)党工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集体讨论、用会议形式作出决定,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根据社区(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三)党政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职责分工,依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工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党政班子会议代替党工委会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社区(街道)党工委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 重大决策事项类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市委和区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2、社区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方案实施,社区(街道)党工委管理权限内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
3、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人民武装、人民团体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4、社区安全稳定中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等重要事项;
5、关于社区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社区经济发展、社区建设与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民主自治、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对宪法与法律未作规定事宜的探索和试点,依法监督的重大问题及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
6、街道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的事项;
7、向区委、区政府上报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
8、应当提交社区(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奖惩类
1、党工委“三条线”党组织组成人员的补充、调整;
2、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机关、事业干部的考评和奖惩;
3、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意见;
4、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和调动;
5、任职组织关系隶属于社区(街道)党工委的居民区、两新组织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
6、街道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年度考核奖励政策;
7、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或审定;
8、推荐申报区级及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9、由党工委、办事处开展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的人选及集体的审定;
10、应当提交社区(街道)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类
1、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社会事业安排、就业、保障、人口等事关民生的重要政策措施、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
2、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实事项目计划等;
3、讨论研究社区重要设施的功能安排、调整、投放、使用等情况;
4、社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机制、直属企业等改革方案;
5、重大活动、重要会议、论坛及资金的安排;
6、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扶持政策和一事一议的方案;
7、应当提交社区(街道)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财政(财务)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年度决算的评估;
2、10万元以上单项支出的大型活动费、会务费、设备购置费、学习考察费、招待费、业务费等;
3、预算内2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设施、实事工程项目等;
4、执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规定;
5、年度街道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6、应当提交社区(街道)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1、准备材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采取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按照《江浦路街道(街道)关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工作规定(试行)》,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实地调查、现场踏勘、听证会、公示等形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或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等事项,事先要经过询价。
2、个别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党工委委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组织、纪检等委员沟通酝酿后向党工委会提名,为党工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同时应事先征求街道纪工委意见,并保证纪工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确定议题。提请党工委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中共杨浦区江浦路社区(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工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工委会议的议题。决策事项涉及行政工作的,先由主任办公会讨论提出意见或方案,然后提交党工委会讨论。
4、会务准备。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要事先告知会议出席对象,有决策预案的应将书面草案提前两天发给与会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确实无法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会议材料送达后,与会人员应认真阅读,列出讨论发言提纲。
(二)集体决策阶段
1、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2、党工委会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超过半数班子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
3、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积极推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票决制,尤其是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的制度。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根据讨论情况,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议题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事项必须进行票决,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进行表决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的为通过。如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决策和会议表决。
5、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分管领导和部门,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的监督。《会议纪要》印发给班子成员。
6、“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内容,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7、党工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的相关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应立卷归档。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工委会集体决策后,由党工委委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党工委委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工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党工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工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对党工委会决策的事项,由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定期向党工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纪工委根据要求对决策把好廉政关,对决策事项及其操作过程中明显违反党纪条规的,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和可操作的建议。党办牵头负责对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财审科对大额度资金的决策以及具体运作,要提前介入,全程把关,专业监督,确保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规范合规。
(三)社区党工委应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制度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党工委或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五)监督检查的情况,除依纪依法应予保密之外,都要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开;
(六)社区(街道)党工委每年向区纪委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接受区纪委的监督和检查。
(七)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友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按照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五、责任追究
(一)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而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违反有关纪律,擅自泄露集体决策事项的;弄虚作假,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党工委会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本社区(街道)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江浦路社区(街道)党工委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