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居委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2-29
杨殷办〔2016〕1号
签发人:张 晖
关于印发《居委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公室、各新村片、各居委会:
《居委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
2016年1月26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 2016年1月26日印发
(共印80份)
关于居委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推进基层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区自治工作的水平,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居委会财务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财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列支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居委会各项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私设小金库,擅自私分各类钱款。
(二)科学使用。经费的使用要根据年初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科学编制预算,以项目化形式科学合理地安排活动经费的使用。
(三)勤俭节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确保居委会办公活动经费总量控制,不超支。
(四)公开透明。经费使用必须坚持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经费的使用情况列入居务公开范畴,定期向居民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群众的监督。
二、经费项目
按照经费来源的渠道与性质不同,居委会经费分为居委会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其中居委会工作经费是指纳入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居委办公、社区服务和组织自治的必要经费,根据经费划拨方式和使用范围的不同,又分为居委会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三类。
三、经费使用
(一)居委会工作经费
1、居委会办公经费
(1)使用范围:用于居委会办公室及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的水、电、煤、电话、宽带、饮用水等运行费,居委会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杂志的订阅、宣传学习资料费、居委会固定资产的添置、零星小额(单笔1000元以下)修理等支出。
(2)核定标准:1000户以下,1400元/月;1001—1500户,1600元/月;1501—2000户,1800元/月;2001户以上,2000元/月。
2、社区服务经费
(1)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用于开展常规社区服务项目,如组织居民开展的群众文化建设活动,楼组活动,节日慰问和应急性助医、助学、助困,解决居民群众“急难愁”等社区活动。
(2)核定标准:1000户以下,1800元/月;1001—1500户,2000元/月;1501—2000户,2200元/月;2001户以上,2400元/月。
3、自治项目经费
自治项目经费是指用于在常规社区服务项目基础上开展的创新性自治项目,包括居委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居民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开展的特色自治项目和活动。本项经费采取一项一报,按实报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居民区根据社区实际上报居民自治项目,明确需求、预算,根据自治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有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的居委会另增拨活动室经费7000元/年,居委会按实使用后报街道服务办及服务办分管领导按权限审批。
4、审批程序
居委工作经费实行集中审批。
1、单笔 500 元以内的公用事业费支出,由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共同审批、签字后报销,500元以上(含500元)公用事业费支出由街道自治办主任审批。
2、1000元以内居委工作经费由街道自治办主任审批(老年活动室经费由服务办审批),1000以上5000元以内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须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3、单笔1000元(含)以上的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服务(社区活动)经费,各居委会须填报《大额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集体讨论,由各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分别签字并盖居委会章后,报街道自治办,并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开展相关工作或活动,并于活动结束后报销相关费用。
每周一下午居委将报销单据送交街道自治办,周二上午街道分管领导安排接待审批,周三上午街道党政办(财审)进行报销。
4、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严格管控现金,对于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居委会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单笔200元(含)以下的现金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批;单笔200元以上的现金支出,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
5、居委会工作经费支出的有关规定
(1)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服务经费按月划拨。各居委要加强控制,每月必须留有结余,不准透支超额。发生透支,当月起停止报销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服务经费,直至拨款弥补之月。当月审批以上月末的结余数为依据,不足按户数核定的月拨款数不予审批报销。
(2)居委会组织逢年过节组织慰问、社区活动、其他节日庆祝等活动需要经费,必须向自治办提出书面申请(《居委活动经费申请单》一式两份),由自治办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支。党政办(财审)凭获批准的请示或经费申报单,以及相关凭证予以报账。
(3)居委会需要添置桌椅、橱、柜等办公家具,以及其他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先向自治办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购置办公用品申请表》一式两份),由自治办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采购。单位价值或者单批次价值1000元以上的资产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居委会办公家俱和设备修理及办公室修缮,单笔1000元及以上的,报自治办由自治办安排修理修缮,从本居委办公经费列支。
(4)居委会组织外出活动,按党工委、办事处《关于居委会组织外出活动的若干规定》执行。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经党建办批准后,由自治办审批活动经费,报办事处领导批准报销。
(二)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主要是指代管劳务奖励费,包括为方便居民而代为管理的劳务费(如净化水的代管费等)以及物业委托居委会向居民收取相关费用的奖励费、劳务费。上述费用以增加居委会办公经费或社区服务经费的形式,用于居委会建设管理和补充办公经费的不足。
劳务费、奖励费的使用必须经居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新村片党委书记审核,填写《殷行街道居委劳务奖励费申请表》,由自治办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经费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先缴入居委会自管经费账号,再按审批程序分配到居委办公经费或社区服务经费。
四、财务管理要求
1、居委会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收支统一纳入街道党政办(财审)核算管理,并接受监督。居委会配备一名报账员,收支归集到报账员办理,经办人与报账员要有交接手续。
费用报销时,居委会应填写《街道办事处经费报销单》,经办人和居委会主任两人以上在“报销人”栏签字,加盖居委公章,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背面应注明支出用途,经办人和证明人两人以上签名。经规定权限的领导逐级审批后报销,领款人签字领取。
收入凭证必须有交款人、收款人、负责人签字,要有收据存根,报账员要记好收支帐,保管好原始凭证。
2、原始凭证须符合《会计法》要求。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应完整,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属于食品、日用品、文具用品类的报销凭证必须附品种、数量、价格清单,注明用途。
3、居委会建立经费收支账簿,按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时序分类登记流水账,街道党政办(财审)每月上旬向各居委会提供上月经费收支余额情况,每月与居委会经费收支账簿对账一次,如有发现不相一致时,应及时查找差错并及时更正。
4、各项经费的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5、基金募捐工作由街道服务办统一安排,未经同意居委会不得自行组织(列入帮困基金自治管理试点工作的居委例外,该居委由自治办指导开展试点工作)。募捐款收入居委会必须按实公示,并对捐款情况做好明细清单报服务办备案。募捐款收入全额上交街道党政办(财审),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6、各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帮困、维稳、救灾、应急等特殊事项进行应急处置,处置前须与相关办公室会商,标准一般不超过300元/户。处置后单独填写经费报销单,经相关办公室备案后报自治办及分管领导按权限审批。
五、纪律与责任
1、各居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必须及时将全部收入和各类经费按规定科目分别入账,不得截留、挪用、转移,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违纪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坚持民主集中制。涉及到居委会外出参观、奖励先进、居委设施建设、楼组长慰问、帮困救助以及组织活动等较大事项的决定,在提出书面申请前,须经居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方可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由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签字,并经新村片党委书记签字。
3、居民区党组织和新村片党委要掌握和了解居委会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季定期对各项经费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如发现严重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党工委、办事处。
4、居委会要将各项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纳入居委会工作报告,定期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向居民代表公示。利用社区公示栏等载体,公开居民群众关心的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提高经费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自治办、党政办(财审)应加强对居委会经费管理的指导与督促,并不定期地抽查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其整改情况;发现严重问题的,应及时报办事处、党工委。
六、以上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5月1日颁布的《殷行街道居委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七、本办法由街道自治办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不完善之处,由自治办修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