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司法局 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调解参与房地管理纠纷处理的若干意见 2009-05-05
孙祺伟
沪杨司[2007]46号 签发人:
岑富康
杨浦区司法局 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人民调解参与房地管理纠纷处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房地管理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房地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区司法局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每周四上午的信访接待,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告知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相关纠纷的途径。
二、对于符合调解条件的矛盾纠纷,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可以引导当事人到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对于房地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纠纷,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委托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商请区司法局指派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在总结前期运作经验的基础上,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牵头,成立杨浦区房地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方案如下:
1、选聘人民调解员
区房地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3—9人组成(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1-2人),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司法局从熟悉房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2、选定办公地点
区房地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提供12—20平米办公用房一间,并配置相应的办公设备。
3、纠纷受理范围
(1)居民家庭内部因房屋产权、居住权引发的纠纷;
(2)邻里之间就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纠纷;
(3)房屋买卖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的纠纷;交易双方或一方与中介公司发生的纠纷;
(4)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相互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所引发的纠纷;
(5)在旧住房成套改造过程中,因个别居民的原因,影响改造进度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6)其他适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纠纷。
4、调解程序
(1)受理
1)当事人一方到区房地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另一方同意调解的;
2)区房地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在信访接待中遇到的纠纷,引导当事人到区房地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
3)区房地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在信访接待中受理的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区房地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2)立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申请,认为申请事由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予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调解方案。
(3)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自愿、平等、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2)除简单案件可由1名调解员主持外,一般由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庭调解;
3)调解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4)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出具相关证明。
(4)执行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经费保障
区房地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调解员的工资及办案补贴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承担,调解员的奖励和表彰费用由区司法局承担。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