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解决申请须知 2013-01-21

一.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事故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有自行协商、民事诉讼、行政解决三种。

三.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解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解决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2年4月1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2002年7月1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而进行的。

四. 哪些行政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不被受理?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1年的。

2. 争议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3.无明确争议相对方的申请。

4.提出的争议处理申请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5.非处理权限内的争议。

6.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

五. 哪些医疗事故争议须移送到上海市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处理?

1. 患者死亡。

2.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如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申请人资格:如患者健在,应当是患者本人;如患者无行为能力,应当是该患者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如患者死亡,应当是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七.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有哪个部门组织进行?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八.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是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的?

杨浦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地址:杨浦区长阳路1389弄75号

电话:55802208

邮政编码:20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