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2020-06-10

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

奖励办法》的通知

杨市监规〔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已经2020年6月2日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关于品牌建设的工作精神,围绕杨浦“三区一基地”建设任务,加强品牌建设,促进质量提升,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上海品牌”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浦区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的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励办法的实施。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项目

第三条  申请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在本区且税收属地征管的各类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品牌”认证、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等品牌荣誉和获得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及个人,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对列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组织,可申请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组织(个人)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认定的组织(个人)按照以下方式和标准给予奖励或资助: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个人给予奖励3万元;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个人给予奖励3万元;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个人给予奖励2万元。

(三)对获得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

(四)对列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组织,给予资助15万元。

第六条  对多项和多次获得品牌荣誉的组织,按照以下规定奖励:

(一)对同一组织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同一组织获得市级认定奖励后,再获高一级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三)对同一组织不同项目分别被认定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所获得最高荣誉的奖励金额。

第七条  对多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奖励:

(一)对同一组织(个人)多次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或分别获得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对同一组织(个人)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后,再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第八条  同一组织(个人)分别获得品牌荣誉、政府质量奖以及重点商标保护资助的,按各自奖励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应当向受理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 项目认定证书或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5.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部门初审后,将符合要求的拟奖励(资助)项目,报区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奖励(资助)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区财政局予以协助。

(四)申请材料经初审未通过的,相关材料应及时退还。

第十条  申报期限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组织(个人)应当按照区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申请指南》的要求,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不予奖励行为

(一)组织(个人)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组织(个人)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经查实属虚假性质的,取消该组织(个人)获得奖励的资格。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