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发区政府有关定价事项的通知 2022-11-29
杨府发〔2022〕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5号),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除市级定价范围以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等8个政府定价事项授权本区人民政府管理。经研究,由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沪发改规范〔2020〕1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上述政府定价事项具体工作(详见附件),《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区发改委等部门制发区政府有关定价事项的通知》(杨府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批准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发区政府有关定价事项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
批准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发区政府有关定价事项 | |||
序号 | 事项 | 具体工作负责部门 | 备注 |
1 | 除市级定价范围以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委 | 定价范围为省际道路客运站、除市级定价以外的其他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配套建设停车场所,上海市三级甲等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建设停车场 |
2 | 民办非营利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 |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教育局 | |
3 | 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 |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民政局 | |
4 | 属于区管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 | 初次销售价格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
五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 | 该项目只适用于优先购买实施单位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上海市户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 ||
5 | 属于区管项目的廉租住房租金 |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
6 | 属于区管项目的征收安置住房销售价格 |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 | |
7 | 区属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提供培训服务等收费 |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等主管部门 | |
8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未纳入市级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区发展改革委 | 形成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