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200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 2004-04-16
杨府发〔2004〕1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200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杨府发[2003]15号)中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调整如下:
一、区域划分和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
1、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地段为三类A级区域,简称“3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355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4750元。
2、隆昌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地段为三类B级区域,简称“3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335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4500元。
3、邯郸路、翔殷路以南,营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地段为四类A级区域,简称“4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325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4700元。
4、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其余四类地段,均为四类B级区域,简称“4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32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42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
杨浦区域范围内的价格补贴值的补贴系数为25%。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规定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1、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2、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的,应当以合并后的建筑面积计算户建筑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中的人口计算应当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中的房屋同住人认定标准予以计算。
2001年11月1日后,因被拆迁户析产、赠与、买卖、分户等原因造成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不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符合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条件的被拆迁户,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后的安置面积仍低于下表规定的,按下表规定执行:
人数
五类地段(平方米)
六类地段(平方米)
一人户
30
40
二人户
40
50
三人户
50
60
四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
增加12
增加16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的标准和规定均自2004年4月10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执行本《通知》的标准和规定,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杨府发[2003]15号)执行。
二○○四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标准调整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