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军人子女就读的政策 2008-11-29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文件
杨教[1998]116号
杨浦区教育局
关于对烈士、军人子女入学就读优待办法
根据杨浦区委[1998]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部队建设的意见”精神,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部队建设,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烈士、军人子女的就读制订如下优待办法:
一、凡批准随军户籍落实我区的军人子女和户籍转入我区的烈士子女,按照其原在学校的类别给予转入区属相应类别的学校就读。对将要批准随军但户籍尚未落实的军人子女,准予在军人驻地地区内或相应的学校借读。
二、在中学招生考试中,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烈士子女加分的优待。对达到投档分数线的烈士、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各校原则上应优先录取。
三、区属各重点中学和办学水平较高的一般中学,每年由区教育局拨出一定的名额与区民政局会商用于照顾烈士、军人子女(户籍在杨浦区的)借读;同时对飞行员、舰艇部队及荣获二等功的军人子女择校给予适当照顾。
四、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对烈士、军人子女达到推荐生标准的,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推荐。在评选各级先进和推荐优秀青年入团、入党工作中,对表现好的烈军属子女予以重点培养和推荐。
五、在有条件的学校设立爱国拥军奖励基金,对品学兼优的烈士、军人子女进行表彰奖励,鼓励他们好好学习,积极向上。
六、各校应对在校就读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在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心,学校政教处统一建立烈军属子女成长册,对在学习上确有困难的烈士属子女要落实帮教措施。
七、每年五月中旬召开驻区部队联络员会议,由区教育局通报当年初、高中的招生情况。
八、区民政局、区教育局每两年召开一次智力拥军工作总结会议,对在拥军工作中卓有成效的学校予以表彰,发扬先进,进一步搞好智力拥军工作。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民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双拥工作优待办法
杨浦区教育局办公室
1998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