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区管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2021-01-26

各区属(集团)公司:

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区管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126

   

 

 

 

 

上海市杨浦区区管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杨浦区区管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全面预算在战略执行和资源整合方面的核心功能,提高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运行效率的提升,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全面预算》,以及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18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133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全面预算是指企业为实现既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在对未来环境预测的基础上,采用预算方法对预算期内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具体的计划安排。经营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和财务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全面预算管理是通过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考核与评价,整合企业业务流和信息流,控制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管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受托管理的可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战略规划是企业资源配置的方向和目标,全面预算是战略实施的有效工具和机制,企业应努力实现战略规划和全面预算相结合,全面预算应体现战略规划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二)坚持效益优先原则。以效益为中心,科学分配资源,以风险可控前提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衡量资源配置效果的标准,逐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积极稳健原则。合理确定财务能力可承受的发展边界,确保以收定支,兼顾好规模、速度与效益、质量、风险的平衡,保持健康、可持续的财务结构。建立和完善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四)坚持全面参与原则。集团本级和下属企业的全部经济活动均纳入全面预算体系,各项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均要纳入全面预算管理过程,集团各部门、各下属企业的岗位人员要共同参与预算编制和实施。

(五)坚持执行刚性和激励约束原则。强化全面预算考核,确保预算执行刚性,集团年度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集团应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全面预算责任传导机制,明确考核和奖惩制度。

(六)坚持综合开展原则。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应和企业管理包括内控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协同开展,做到统一规划、相互协同和共同提高。

第二章  全面预算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国资委对集团年度全面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指导、审核、检查、监督和考核。区国资委应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趋势、区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国资发展规划及企业具体情况,对各集团编制的预算草案核心指标进行核准,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各集团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

区国资委应建立完善全面预算评审工作机制,引入分析程序和行业对标机制,也可邀请有关部门、外部专家参与对各集团全面预算方案的评审。除营业收入等一般的企业预算核心指标外,对市场竞争类企业重点审核归母净利润,引导企业进一步突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对特定功能类企业重点审核管理费用、归母净利润,引导企业以完成功能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盈利性要求;公益类企业重点审核成本费用率,引导企业提供优质公共产品、提升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合理控制成本费用。除核心指标以外的预算指标,授权区管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

企业工资总额按照市政府、市国资委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市场竞争类企业原则上采用备案制,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实行备案制,具体认定方法由区国资委另行规定。

区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实施情况,对企业预算核准重点关注的核心指标进行动态调整。结合数据分析、行业对标以及日常检查、审计情况,对预算编制合理、会计核算规范、管理机制完善的企业,可以简化评审程序。

第六条 集团是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所属企业的预算管控。

集团应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并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预算管控模式,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各预算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审批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集团应建立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的监督机制。企业财务总监发挥预算执行的监控作用,持续推进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内审机构对全面预算管理过程开展重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工作;监事会发挥对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

集团要按照《关于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加强信息化管控提升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杨国资办〔202022号)要求,持续提升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集团董事会负责审议集团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预算调整方案。集团董事会应设置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为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订本集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二)研究拟订本集团年度预算目标;

(三)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本集团预算方案和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下达经批准的预算方案;

(六)研究拟订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和奖惩方案;

(七)其他全面预算管理事宜。

第八条 集团经营班子负责全面预算的编制和实施。集团指定或者成立专门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全面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预算管理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年度预算目标,报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

(二)组织和指导各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三)审核、汇总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

(四)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将分析报告定期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五)审核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调整申请,制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六)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提出预算考核和奖惩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七)协调解决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八)其他全面预算管理事宜。

第九条 集团本部各业务部门和所属企业为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方案。预算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监督检查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四)及时分析、报告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五)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的预算考核和奖惩工作;

(七)执行预算管理部门下达的其他预算管理任务。

第三章  全面预算的编制与核准

第十条 集团全面预算一般按会计年度编制,预算编制期间为公历11日到1231日。全面预算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 集团全面预算的核算应规范统一。集团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实际业务,制定统一的具体会计政策和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二条 集团编制全面预算应根据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本年度重点工作确定的目标,按照经营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并按照各预算单位所承担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其责任权限,编制不同形式的预算。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统一规定年度全面预算的时间安排、内容和格式,集团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确定经营目标。集团董事会应结合企业战略规划、对标工作计划、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对市场的预测确定集团年度经营目标,下达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将经营目标下达给各预算单位。

(二)编制预算方案。集团预算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经营目标组织各预算单位编制预算方案,经审核汇总后,形成年度预算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审议预算方案。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并督促预算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订预算方案。董事会负责审批修订后的年度预算方案,重点关注年度预算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全面预算与集团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相协调。

(四)编制上报。每年12月底前和次年2月上旬,集团分别将预算预案(含预算目标)和预算草案上报区国资委。次年3月底前,集团将经董事会审议后的年度预算正式案,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区国资委。

(五)预算核准。区国资委组织对集团年度预算草案、正式案进行审核,一般于次年4月底前,将预算核心指标下发核准通知书。集团根据下发的核准通知书修订预算,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区国资委。

(六)预算下达。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将正式预算方案下达各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会同各集团建立完善覆盖各企业的全面预算数据分析系统,并逐步统一集团财务系统和数据应用的标准。集团应将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与整体信息化推进工作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逐步将涉及财务、资产管理和办公等的各类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整合。

第四章  全面预算执行和控制

第十六条 全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集团各预算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十七条 集团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严格预算执行和控制。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的功能,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资金收付,保持资金收支平衡,防范资金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正常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的资金支付,应当建立完备的审批流程和制度;对于重大的预算外支出项目,企业应实施重点跟踪和监控。

第十九条 集团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报告制度。董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完成预算目标。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各预算单位的沟通,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并责成有关预算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集团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区国资委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和实行重大预算外活动,应随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加强对集团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集团预算执行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委定期对集团全面预算管理水平进行检查评估,并组织开展全面预算管理提升工作。

第五章  全面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下达的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动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五)导致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以上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下达年度预算后,集团在执行中发生前条所述等因素,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重大任务和重点工作发生重大变化,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10%以上(含10%)重大偏差的,可以申请调整预算,但一般只在每年第三季度调整一次,具体指标以每年预算编制文件要求为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预算调整应由预算单位向集团预算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预算调整的原因和理由、建议调整方案及对预算单位预算目标的影响等。集团预算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

(二)若各预算单位预算调整不影响集团年度预算目标,则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由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报集团董事会备案;若各预算单位预算调整使集团年度预算目标必须调整,则集团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经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后,需报区国资委核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区国资委可以视集团情况变化提出预算调整要求,并经集团相关程序后下达执行。

第六章 全面预算的决算、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委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集团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集团决算内容包括区国资委规定的相关报表、决算说明书及附件等。集团应于预算年度的次年2月底前完成决算编制工作并上报区国资委。

区国资委在预算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组织对集团决算编制情况进行评议、分析并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 集团应建立适合企业发展和运营的责任考核机制。集团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应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当与预算单位及个人的奖惩挂钩。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委对集团的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做出评价。预算执行评价作为集团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年薪挂钩。预算评价重点关注集团预算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预算编制及上报情况、主要预算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可考虑如下调整因素:

(一)为完成政府重大项目,需由企业用当期利润进行补贴的;

(二)承担功能性项目贷款,需由企业付息的;

(三)用于符合战略目标的重大科技投入的;

(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区国资委对集团全面预算的编制、报送和执行等行为进行检查,并对集团以下行为采取监管措施,监管措施视情节轻重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国资收益项目支持、考核扣分等形式进行:

(一)未在规定时间和规定系统内,按流程编制、上报全面预算和决算的;

(二)报送全面预算和决算时,相关重要信息披露不全面或存在重大差错情形的;

    (三)全面预算调整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团应妥善保管预算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预算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记录,全面预算编制报告及各预算单位预算目标文件,全面预算执行报告及各预算单位预算差异分析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