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浦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018-04-27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关于杨浦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制订的<关于本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18]4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本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工作,规范队伍运作管理,现就转制人员的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经费来源和管理

杨浦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后专项资金经费来源于市政策资金和区政策资金,统一纳入区人社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按照“专款专用”原则集中管理和规范使用。

二、经费申请类型

在转制前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转制人员,原则上在转制后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直至退出单位。(男性最长补贴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长补贴不超过55周岁)。其中,对于原千百人就业项目市场承接人员,不超过20201231日。有关补贴经费分以下几类:                          

(一)工资类经费

社区就业服务中心转制人员工资依据多劳多得原则按劳分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他所有转制人员(含2013年转制的7支万人协管类队伍)工资每年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幅度调整。

所有转制人员市级补贴标准统一为“两个50%”,即市级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的50%,市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

社区公益服务中心承接的原助老、助残服务社,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承接的原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军嫂服务社,原河道保洁服务社,原建设工程安全协管服务社、燃气检测协管服务社,2013年转制的7支万人协管类队伍, “两个50%”市级补贴之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对于原千百人就业项目市场承接人员,补贴不超过20201231日。

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17]43号)中,关于“千百人就业项目安置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在享受本市规定的补贴基础上,可申请每人每月4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再执行。

转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增公积金和残保金,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拨付。

   (二)综合管理类经费

职工教育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体检费、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费以及办公用品、电话费、水电费等综合管理类经费,按每人每年2200元标准,于每年3月份按各单位上年末实际人数进行核算,打包下拨至单位账户。对下拨的综合管理类经费应按规定使用,当年度的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综合管理类经费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三)其他经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补贴、一次性困难补助;劳防装备类经费、高温费以及特殊人员信访维稳等经费。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此类经费,原则上可在其结余资金中列支。

   (四)原组织结余资金

原公益性劳动组织历年结余资金经清算审计后,非财政性资金可转入承接转制人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使用。

三、经费申请、审核和拨付流程

转制人员补贴经费,按照“锁定人头、只出不进”原则予以拨付(社区就业服务中心除外)。单位应根据补贴标准,按实际人数,在每月月末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区人社局拨付至单位账户,单位按规定对职工发放补贴。具体申请、审核和拨付流程如下:

   (一)社区公益服务中心、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将申请补贴材料报街道初审,再由街道报区就促中心复核。

原区建管委主管的三家公益性劳动组织(河道保洁、建设工程安全协管、燃气检测协管),由吸纳转制人员的承接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再由区建管委审核后报区就促中心复核。

原千百人后勤服务社,由吸纳转制人员的承接单位向街道提出申请,再由街道审核后报区就促中心复核。

   (二)区人社局在区就促中心复核的基础上,对各单位申请的补贴资金标准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补贴资金予以拨付。

   (三)区人社局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提前)将职工工资类经费下拨到单位银行账户。其它项目的补贴经费,依申请批准后下拨到各单位账户。

四、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要各司其职,及时划拨经费和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区人社局要加强对补贴经费申请和受理的管理,不断完善初审、复核、审批等流程。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及时下拨符合补贴规定的各项经费。

   (二)区财政局要按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区人社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适时组织对各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民非单位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使用各项补贴经费。

   (三)区人社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委托开展对单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各街镇要加强对所设立民办非企业的监督检查。

五、2013年承接万人协管类就业项目转制人员的7家民办非企业的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制订的<杨浦区万人就业项目队伍转制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杨府办[2013]48号)、原《关于杨浦区万人就业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杨劳保[2004]81号)、原《关于本区万人就业项目日常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杨劳保[2008]56号)予以作废。

六、本办法自201841日起实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2018424

 

 

 

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4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