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环境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2020-05-15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环境安全防范

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队、站: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安全防范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073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复产复工企业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环执法【202034号)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环总队【2020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管理责任

各科室、队、站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克服松懈麻痹和侥幸心理,要紧密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当前最重要工作认真履行环境安全防范职责,坚决承担起和落实好环境监管责任,要把环境风险防范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

二、做好医疗机构环境风险防控

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关键阶段,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工作要求和部署,继续做好辖区内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单位的环境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工作,督促医疗废水产生单位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正常运行。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新冠肺炎疫情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查细、查实、查到位。确保医疗废物日产日清、规范安全处置,确保医疗废水严格落实消毒措施达标排放。

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做好行刑衔接。

三、抓好复产复工环境安全

按照市委、市政府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要求,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QQ群、微信群、电话、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方式指导、督促复产复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存储单位、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涉源核技术利用单位等高风险企业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做到环境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防止在复产复工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其做好废水、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的恢复运行,做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管理,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企业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到位,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疫情防控期间,要优先对环境风险隐患大的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个人安全防护,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装备,遵守防疫防护相关规定,要本着“指导、服务”的原则,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可以“即知即改”的,当场责令其整改,将疫情防控期间的环境风险降到最小程度,确保环境安全。

对于一贯表现良好的企业,可以降低现场检查频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督促其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还可充分利用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远程视频检查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四、强化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

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专人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迅速调度并核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情况。坚持“有事没事当有事准备、大事小事当大事对待”的原则,时刻保持应急人员、车辆、通讯、设备仪器处于临战状态,做到人员在岗、措施到位、设备齐全、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按照杨浦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现场应急人员要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并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确保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