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系统值守应急管理要求 2016-03-09
前????言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制定,是加强本市值守应急管理工作的依据。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标准化协会、上海市公安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通集团、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新光、张海涛、吕耀东、张铭、杨晓东、黄栋、周小跃、孙业要、刘晓新、陈茜、殷光霁。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谭维勇、罗晓平、邹勇杰、赵克、蒋自豪、沈为民。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13年5月首次制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政府系统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值守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职责、日常值守、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处置、信息报告、培训、工作场所选址、设施配置以及检查、监督和评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本市其他单位的值守应急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二号令)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10号 2006年1月25日)
3 术语和定义
3.1
值守应急
政府系统单位为及时掌握和报告单位(辖区内)日常动态、突发事件信息和重大紧急情况,保证与各单位的联络畅通而由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的24小时的值班工作。
3.2
值守应急管理
为提高值守应急质量和效率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系统组织、资源配置和程序运行等活动。
3.3
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
负责单位值守应急工作的行政首长。
3.4
值守应急管理代表
经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授权的单位值守应急工作专门管理者。
3.5
值守应急负责部门
单位内部负责值守应急工作的专门组织。
3.6
值守应急管理人员
具备值守应急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身心健康,按照值守应急负责部门指令承担值守应急管理的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3.7
值班员
熟悉单位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能、流程和应急管理制度,承担值守应急的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3.8
单位值守应急管理体系文件
形成文件的单位值守应急管理手册、工作程序和记录等。
3.9
突发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 总体要求
4.1 值守应急管理体系
4.1.1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值守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建立满足单位需要的值守应急管理体系。
4.1.2单位值守应急管理体系应由值守应急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值守应急系统(包括场所和设施)及相关体系文件等组成。
4.1.3单位应建立值守应急管理体系文件,在单位的值守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贯彻实施值守应急管理体系的各项规定,并应持续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4.1.4单位值守应急管理体系应经单位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批准后运行。
4.2 值守应急管理工作原则和目标
4.2.1单位值守应急应遵循“坚守岗位、要情必报、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工作原则。
4.2.2单位值守应急应以“信息报告及时准确、联络协调高效通畅”为管理目标。
4.3 值守应急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4.3.1值守应急管理手册
4.3.1.1 单位应建立、批准、执行值守应急管理手册,并保持其持续有效。
4.3.1.2 单位值守应急管理手册应由值守应急管理目标、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和值守应急管理代表任命文件、值守应急负责部门职责、值守应急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等基本要素构成。
4.3.2值守应急工作记录
4.3.2.1 值守应急工作记录是为提供符合要求及值守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而建立的记录。
4.3.2.2 值守应急工作记录应包含时间、地点、人员、责任单位、记录人、事件(措施、决议、状态等)、结果及信息报告情况等要素。
4.3.2.3 值守应急工作记录应按《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规定的时间、方式予以保存。
4.3.3值守应急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
4.3.3.1 值守应急管理体系要求的所有文件应予以控制。
4.3.3.2 单位对值守应急管理体系文件控制应包括:
a)值守应急管理手册发布前应得到本单位批准,有更新时,应重新获得批准;
b)在使用处获得的值守应急管理体系文件应确保其为有效版本;
c)值守应急管理体系文件应保持清晰、完整和准确,易于识别和检索;
d)单位对确定的运行值守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的外来文件(例如:国家有关值守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管理文件等)应进行标识和管理;
e)值守应急管理体系文件的非有效版本应有明确标识,与有效版本进行区分。
5 值守应急管理
5.1 值守应急管理机制
5.1.1 值守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单位应按第5.2、5.3条和第6、7、8条的规定构建值守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单位值守应急管理的水平,保障单位值守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5.1.2 值守应急管理培训机制
单位应按第9条的规定落实值守应急管理培训职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值守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5.1.3 值守应急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机制
单位应按第11条的规定对值守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5.2 人员和机构
5.2.1 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
5.2.1.1 单位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应得到相关的培训,符合相应任职资格。
5.2.1.2 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工作职责应包括:
a)责成单位值守应急负责部门按照职责明确值守应急管理目标和考核要求;
b)确保国家和本市有关值守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管理文件要求在单位值守应急管理中得以贯彻实施;
c)在单位管理层中授权一名成员为值守应急管理代表;
d)负责值守应急管理手册的批准;
e)明确单位内值守应急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f)为单位值守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源。
5.2.2 值守应急管理代表
5.2.2.1 值守应急管理代表的任职资格:
a)具有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签发的授权证书或文件;
b)熟悉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值守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管理文件要求;
c)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处置工作经验;
5.2.2.2 值守应急管理代表的职责应包括:
a)负责贯彻和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值守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管理文件要求;
b)负责单位值守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c)负责值守应急负责部门的管理和运行;
d)负责单位值守应急管理工作的内部评估、培训等工作的计划、方案制订和实施;
e)根据值守应急管理工作内部评估和调查所发现的缺陷,制定和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f)负责向单位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报告值守应急管理体系的绩效和改进的需求;
g)负责单位值守应急管理手册的制定和修订。
5.2.3 值守应急负责部门
5.2.3.1 单位应设立与单位性质、规模、所在区域环境相适应的值守应急负责部门。
5.2.3.2 值守应急负责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a)负责组织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
b)建立值班信息网络和通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c)建立健全值守应急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守应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d)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值守应急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值班员进行业务培训;
e)及时按第8条的要求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
f)制定、检查、评估单位值守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和预防的措施;
g)建立和执行第6、7、8条所规定的各项值守应急管理制度;
h)按照第4.3.2条的规定,建立值守应急工作记录档案。
5.2.4 值守应急管理人员和值班员
5.2.4.1 值守应急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规定:
a)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值守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管理文件要求;
b)熟悉单位值守应急管理要求、制度和工作流程;
c)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相应的工作经验。
5.2.4.2 值班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宜为经培训考核的值班员;
b)熟悉单位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能、流程和应急管理制度。
5.2.5 单位其他部门
5.2.5.1 单位其他部门应在值守应急管理手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协调和贯彻执行与值守应急管理岗位相关职责。
5.2.5.2 单位其他部门应服从值守应急负责部门的值守应急管理规定,并应对值守应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予以配合和支持。
5.2.5.3 单位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纪律和值守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5.3 单位值守应急管理工作程序
5.3.1 值守应急管理计划的制定
5.3.1.1 单位各部门应按照第4.2、4.3.1、5.1条的要求制定值守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计划。
5.3.1.2 值守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应包括:
a)年度单位值守应急管理工作完成检查、考核计划;
b)年度单位值守应急管理培训计划;
c)突发事件预警、预测、年度评估。
5.3.1.3 值守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经单位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5.3.2 值守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5.3.2.1 单位各部门应按照经单位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批准的值守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值守应急管理工作。
5.3.2.2 主要应包括:
a)定期组织开展值守应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b)组织开展值守应急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c)组织实施值守应急培训;
d)制定值守期间各类突发事件信息传递要求。
5.3.2.3 值守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应由值守应急管理代表协调单位各部门进行。
5.3.3 值守应急管理工作的内部评估
5.3.3.1 对各项值守应急管理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估,并在完成评估报告后,报单位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
5.3.3.2 单位值守应急管理代表应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进行单位值守应急评估,并形成文件。
5.3.3.3 评估应包括值守应急管理目标的适宜性、值守应急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改进要求等内容。
5.3.3.4 单位值守应急管理工作内部评估的文件记录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保存。
5.3.4 值守应急管理工作的改进
5.3.4.1 单位应对值守期间应急准备状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纠正和预防。
5.3.4.2 在单位发生值守应急工作事故、失误时,应按相应工作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补救、化解,并查找事故、失误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5.3.4.3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应立即对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状态、效果进行评估,对值守应急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应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5.3.4.4 缺陷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所形成的文件记录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保存。
6 日常值守
6.1 24小时值守应急制度
6.1.1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守应急制度。
6.1.2宜实行双人在岗、主班负责和首接负责制。
6.2 值班安排制度
6.2.1值守应急负责部门应负责组织安排单位日常值班工作,每月应编排一次值班表,明确值班员值班日期、时段、岗位和联系方式。
6.2.2值班表应经值守应急管理责任人审核后组织实施。
6.3 节假日值班制度
6.3.1节假日值班时间安排、通知应由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并下发。
6.3.2各单位应于节前一周上报节假日值班安排表,值班安排表应包括单位在岗带班领导、值守应急管理人员和值班员名单及第6.2.1条规定的要求。
6.3.3节假日最后一日17时前,各单位应向上一级值守应急负责部门书面上报节假日期间值班综合情况。
6.4 领导离沪外出报备制度
6.4.1单位主要领导离沪外出,应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上级单位报备。
6.4.2报备内应容包括:外出人姓名、职务、外出事由、地点、时间、联系方式及外出期间单位主持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6.5 领导24小时轮流在岗带班制度
6.5.1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时期及重要活动期间,单位领导应轮流在岗带班,及时处理值守应急事务。
6.5.2在岗带班领导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应按第6.3.3条的要求上报。
6.6 值班交接制度
6.6.1 值班员应准时到岗,不应脱岗、迟到或早退。
6.6.2 值班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的,应事先向值守应急管理人员报告,并应经值守应急管理人员同意,安排好其他值班员替代,同时应向值守应急负责部门报备,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6.6.3 值守应急期间待办事项或突发事件信息办理情况应进行交接,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6.7 值班检查制度
6.7.1 单位值守应急负责部门应定期组织值班工作检查,工作检查应包括值班员到岗、值班记录、设备管理、资料归档等情况。
6.7.2 上级值守应急负责部门应对下级单位的值守应急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并应及时通报情况。
7 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处置
7.1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响应机制
7.1.1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判断和分析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发展趋势。
7.1.2单位应通过有效手段或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递预警信息,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7.2 突发事件信息应急联动机制
7.2.1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应急联动机制,及时搜集、综合突发事件信息。
7.2.2单位应按第8.2条要求进行信息报告,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7.3 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发布机制
7.3.1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发布机制。
7.3.2单位值守应急负责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分级响应相关规定,通知新闻主管部门派员赴突发事件现场,并应配合做好新闻和舆情协调应对处置工作。
8 值守应急信息报告
8.1 日常值守信息报告
8.1.1非工作时间,值守应急负责部门、值班员可代为接收的各类文电。
8.1.2应根据单位内部职能分工并按文电紧急程度,分送、转办、交接,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8.2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8.2.1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突发事件信息分级报告,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8.2.2突发事件发生初期的信息报告应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对于要素不全的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 30分钟内核实不清楚时,可先口头报告,同时应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8.2.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应受分级或相关规定限制,但对其信息的传输、分发、交接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紧急、敏感、重要事项和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所在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应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8.2.4事件报告主要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物资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事中报告主要应包括处理过程中的重大情况。事后报告应包括事件简况、事故损失、处置经过、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及应吸取教训等。
8.2.5值守应急负责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9 值守应急培训
9.1 培训对象
9.1.1值守应急管理代表、值守应急管理人员应得到与值守应急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培训。
9.1.2值班员应获得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门培训。
9.2 基本要求
9.2.1单位应建立值守应急培训管理办法及年度培训计划并应建立培训考核登记制度。
9.2.2单位应通过定期演练,确保值守应急培训的有效性、适应性。
9.3 培训内容
值守应急培训内容应包括:
a)值守应急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管理文件;
b)单位值守应急管理制度;
c)突发事件信息研判、报告和记录程序等;
d)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
e)第10.2条所包括的值守应急设施设备等基本应用知识。
10 值守应急工作场所的选址和设施要求
10.1 单位值守应急工作场所选址
10.1.1单位值守应急工作场所宜设置在单位主体建筑内。
10.1.2值守应急工作场所应设在本单位内安全且便于内外联系的部位。
10.1.3值守应急工作场所应按照通信联络设备配备和机关办公用房的要求,人均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4m2。
10.1.4值守应急工作场所应由值班(办公)区、会商区和休息区等部分组成。
10.2 值守应急工作场所应配备以下设备和资料:
a)有线、无线通信联络及保密设备;
b)传真、复印、打印、计算机及其他一般办公设备,连接公务网、政务外网、互联网;
c)连通有线电视或卫星电视信号,有条件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显示大屏集成显示相关数据信息;
d)相关应急预案、应急通讯录、值班记录薄、各类电话记录和值班情况报告制度等资料;
e)空调设备;
f)办公桌椅;
g)保暖衣物和雨具;
h)应急照明设备或器具;
i)简易应急急救药品等;
j)消防器材和防卫器具;
k)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分控端;
l)800兆的通讯终端;
m)其他在值守应急工作中需要的装备器材。
10.3 值守应急用车
单位应保障值守应急负责部门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车辆或用车需求。
11 检查、监督和评估
11.1 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每年对值守应急管理工作进行1次自我评估,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11.2 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每年对各单位开展1次值守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应及时向单位反馈检查结果,督促单位提高和改进值守应急管理工作。
11.3 本市值守应急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标准规定,每年对全市各单位进行1次抽检,全面监督和评估本市政府系统单位的值守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