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杨浦区教育局委员会 杨浦区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3-07-01

 

杨教委〔2013〕10号

 

中共杨浦区教育局委员会 杨浦区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基层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单位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相关工作。

 

 

                          2013年6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更好地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推动教育局党政领导进一步提高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结合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用会议形式作出决定。

(二)根据局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三)班子成员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职责分工,依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决策类: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定、指示;

2、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3、涉及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教育系统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5、区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6涉及教育系统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教育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8、教育资产的授权使用、产权转让、变更等;

9、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11、教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增设、撤销和兼并及变更(更名);

12、年度招生计划、考试、招聘;

13、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类:

1、教育局有任免权限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党政干部任免;

2、向上级组织推荐使用的干部人选;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任免;

5、有关奖惩事项。

(三)重大项目类:

1、重大的基建项目;

2、规模较大的校舍整修及修缮项目;

3、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已列入年初预算,但单项资金额度在50万以上的项目执行时;

2、已列入年初预算,但预算中未具体单列分项,其单项资金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执行前;

3、未列入年初预算,单项资金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拟立项执行前。

三、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凡与群众个人切身利益十分相关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座谈、问卷、公示等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必要时还可听证;对学校招生、收费情况等与学生家长密切相关的事项,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评估,并应实行公示制度;对涉及教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知情权和参与权。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选拔任用重要干部任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局长、副书记、组织科长等党委委员共同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出建议,推荐意见,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同时应征求局纪委意见,并保证局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提请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中共杨浦区教育局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程序提出,局党政主要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政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会议的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召开前2日送达参加人员或做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党政班子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对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二)集体决策阶段

1、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2、研究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党委会上通过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

3、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进行总结、宣布结果。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或票决。

5、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科室、纪检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后,由局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到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党政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应定期向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由局办牵头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

(三)局党委会应将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制度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列入局党委定期巡察的重要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未经局党委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相关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局党政主要领导或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五)监督检查的情况,除依纪依法应予保密的外,应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六)局党委会要定期向区委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本局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