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上海市杨浦区医疗保障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16

各相关单位:

    为了不断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围绕解决区医疗保障局在服务、监管等方面的实际管理问题,加快医疗保障管理人才的培养,促进本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特制定《杨浦区医疗保障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现下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3日

上海市杨浦区医疗保障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市医保局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大部署,不断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围绕解决杨浦区医疗保障局在医保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的实际管理问题,加快医疗保障管理人才的培养,促进本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特制定《杨浦区医疗保障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杨浦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保局”)立项的科研课题,并将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置或调整科研课题种类。

第三条  区医保局成立“杨浦区医疗保障局科研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采取领导小组、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三级管理模式。领导小组下设区医保局科研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区医保局办公室),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  区医保局科研课题分为面上课题和青年课题,资助范围如下:

(一)有助于解决提高医保服务体验的研究项目。如医疗保障基金经办便民服务、医疗救助、医保信息化管理等。

(二)有助于保持和发展医保基金可持续发展的研究项目。如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护理管理等。

(三)其他相关科研项目。

区医保局建立科研课题库管理机制。

第四条  区医保局科研课题申请面向本区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同行专家评审、区医保局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区医保局亦可就选定课题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条  区医保局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于区医保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科研人才专项资金或申报单位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范围

第七条 面上项目申请者须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青年项目申请者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 区医保局科研课题要求立题以医疗保障现实问题为导向,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性强,具有一定研究工作的基础,开展过预初研究者优先。支持与区卫健、体育、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横向课题。

第十条 区医保局科研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半年到1年,申请者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资助的研究项目,并根据项目资助力度,合理安排研究内容和经费,超出资助部分的研究经费,必须填写自筹资金承诺函,明确资金来源,并由出资单位盖章。鼓励课题所在的定点单位对项目予以配套支持。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者需由所在单位提供不少于1:1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区医保局科研课题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和受理一次,申请者填写《杨浦区医疗保障局科研课题申请书》(详见附件)报送区医保局。

第十三条  区医保局指定承担科研管理职责的相关科室或由区医保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形式初审,对通过形式初审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课题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根据择优原则审定,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公示后向社会公布,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和个人办理立项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区医保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并作为计划任务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经费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我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从事研究必须的设施是被和人员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进度表认真开展科研工作,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做重大调整、无法按时完成等情况的,应及时提交合同变更或终止报告,经区医保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终止手续。项目终止的应及时将研究经费返还区医保局或出资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结题验收材料,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送至区医保局。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如发现受资助项目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有相关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核实后,撤消其受资助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区医保局各类科研项目,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凡得到区医保局科研经费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杨浦区医疗保障局科研课题计划资助”,未标注的、与研究内容不符的文章或不在项目执行期内发表的文章不得作为项目结题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杨浦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上海市杨浦区医疗保障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