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江浦路街道办事处
公告
乐培珍: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沪(杨)江办催告字〔2022〕第040002号),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