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沪”百川·“杨”帆起航 解读涉日跨境电商法律合规那些事儿
2025-08-29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跨境电商已然成为众多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热门选择。作为全球第三大经济体,日本拥有1亿高消费人群,已成为中国跨境电商卖家的重要目标市场。今天,就让我们一同深入探讨涉日跨境电商必须知晓的法律知识。

税务合规:消费税(JCT)成入场必备“通行证”
日本税务制度较为复杂,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了解并遵守日本的《消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以确保纳税合规。以2025年起生效的跨境电商消费税新规为例,2024年8月,日本国税厅发布了最新公告,明确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日本消费者提供的数字服务及跨境商品销售,需通过日本国内的平台运营商履行消费税缴纳义务。

此次改革进一步扩大了外国企业的消费税覆盖范围,特别是针对跨境电商和数字服务领域。针对主要的新规,来自杨浦现代物流律企协同体的杨小律帮你划出以下重点:
谁来缴?
1.缴税主体:符合以下情形的跨境卖家需要缴纳日本消费税:(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日应税销售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日元;(2)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在日应税销售总额未超过1,000万日元,但特定时间段(即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半年)的应税销售额却达到或超过了1,000万日元;(3)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000万日元。
2.缴税方式为平台代缴机制:自2025年起,日本本地的电商平台(如亚马逊、乐天等)需为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外国企业代为申报并缴纳消费税。
缴多少?
跨境电商和数字服务的适用税率需按照标准10%的消费税税率进行申报。
怎么缴?
日本本地的电商平台需确保卖家提供正确的交易信息,并且按时代缴消费税。
海关申报新规:明确进口货物去向申报
今年5月,日本海关明确了进口货物申报时需要补充的几项细则。从2025年10月12日开始,日本海关在进口申报项目中增加如下3项主要信息:货物运输目的地详细地址及名称、货物属性准确分类,以及电商平台的全称。这一变革将对跨境电商卖家构成重大影响。在此,杨小律帮你划出以下重点:

“运输目的地”怎么填?
“运输目的地”指的是“根据进口申报时货物的运输合同,在进口许可后的日本国内目的地”。如果一件货物包括经由地在内有2个以上的运输目的地时,需要申报最后的运输目的地。“运输目的地地址”与“进口商的地址”相同时,只需在所在地、名称栏中填写,不需要额外记载。此政策要求不仅限于电商货物,也适用于个人物品邮寄等其他进口货物。
怎么看“是否为电商货物”?
在进口货物的属性申报时,需要填写“是否为电商货物”。“电商货物”是指通过网络及电商平台等渠道销售之后,销售者从外国寄往日本国内的货物。购买者不仅包括个人,法人购买的情况下也属于“电商货物”。据分析,这一要求对于当下“日本采购代行”模式有重大影响。在进口清关申报时,购买者必须从以下这3种类型中选1项,即电商货物、FS货物(相当于亚马逊物流完成配送的货物)、其他货物,不能弃选。
平台名称有哪些?
如果是电商货物,企业还需要申报填写平台名称。“平台名称”包含2种类型,一类是第三方电商平台,如亚马逊、乐天;另一类是“独立站销售”(具体指专门为日本市场设计和运营的独立电子商务网站,完全由品牌或商家自主掌控,从网站设计、产品展示到营销策略,均由商家独立决定)。还需要填写在平台的销售方式。如果不清楚具体平台名称的话,也可以填写平台运营者的姓名/名称,或者货物销售者的姓名/名称。
知识产权保护:提前注册商标和专利,避免侵权纠纷
日本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位居全球前列,在进入日本市场前,企业应提前注册商标和专利,确保品牌和产品的法律保护。对于具有创新性和商业价值的技术、产品外观设计等,要及时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抢先注册或侵权。同时,还要定期对已注册的商标和专利进行维护和管理,按时缴纳年费,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日本商标遵循“先申请原则”
跨境电商企业应在日本注册商标,以确保品牌在日本市场的法律保护。日本商标法采用“先使用原则”,企业应提前进行商标检索,避免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导致注册申请被驳回或引发商标侵权纠纷。同时建议企业尽早注册核心类目及关联防御类目商标,并保留好使用证据,防止商标被撤销。
特殊专利:动态外观专利和秘密外观专利制度
日本允许申请动态外观专利,即当产品的形状、图案或颜色可以根据物品的功能发生变化时,可以针对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颜色在变化前后的状态进行外观专利申请。在提交动态外观专利申请时,需要附上易于理解变化前后状态的附图。
日本设置了“秘密外观专利”制度,允许外观专利授权后3年内不对外公开,以确保产品投入市场之前不会被他人模仿。秘密外观专利在授权公告时,不会公告外观专利的图片、照片、模型或样品的内容,秘密期届满后再公开相应内容。秘密外观专利的文件、模型或者样品在保密期间一般不得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相关文案由上海航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念宏撰写,并经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宫廷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