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杨劳人仲(2025)办字第301号
2025-04-24上海市杨浦区燃动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伟喆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杨劳人仲(2025)办字第3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伟喆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307.69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伟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000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伟喆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24日工资人民币6153.85元;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伟喆2024年10月5日至2024年10月24日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860元;
五、对申请人张伟喆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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