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杨劳人仲(2024)办字第2308-24号
2024-11-14上海椤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飞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杨劳人仲(2024)办字第2308-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3000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飞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人民币10000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飞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28日工资人民币9540.23元;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飞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28日课时费人民币13647.3元;
五、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飞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人民币10000元;
六、对申请人张飞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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