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杨劳人仲(2024)办字第652号
2024-06-06上海荣艾机械加工经营部: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倪大朋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杨劳人仲(2024)办字第6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倪大朋与你单位自2023年3月26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倪大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4625元;
三、对申请人倪大朋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六日
点赞0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