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出台新一轮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详解→

2023-07-31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和《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以更有力的就业优先政策、更精准的就业服务举措,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杨浦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详见↓

2023年7月,杨浦区出台《杨浦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包括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拓展对口地区劳务协作等五个方面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一)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本区企业、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 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当年度吸纳 5 人及以上本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首次就业签订 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6个月,按照 500元/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贴上限为 10 万元。

(二)一次性用工补贴

本市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录用以下人员,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且为当年度首次录用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用工补贴 :

1.录用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按照 1500 元 /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用工补贴。

2.录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随军家属 (现役军人配偶)或劳动年龄段内的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特殊人员,按照 3000元 /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用工补贴。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本区户籍区级就业困难人员或随军家属, 在本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每月补贴标准为按本市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其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其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 50%。

(二)就业见习补贴

1.见习综合管理费补贴

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对其所属外派单位提供就业见习服务可以申请见习综合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100 元 /月/人,补贴期限与就业见习学员见习期一致。

2.见习基地运作费补贴

本区就业见习基地,日常运作规范,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的评估结果,达到市 A 级和 B 级的本区就业见习基地, 每年分别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和 1.6 万元运作费补贴。未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评估的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当年度按要求招录就业见习学员的,给予正式就业见习基地 1.2 万元运作费补贴,给予试运作就业见习基地 6000 元运作费补贴。

(三)大学生笠习补贴

1.实习费补贴

本市高校大学生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 本区实习基地企业实习,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实习费补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交通、午餐费补贴

2.实习基地运作费补贴

各类企业、园区等经认定为“杨浦区大学生实习基地”,当年度按要求招录大学生参加实习的,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运作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A级2万元、B 级 1.6 万元、C级 12 万元D 级 6000 元。

 

促进公共就业服务

(一)试点开展失业青年就业训练服务鼓励经认定的本区就业训练基地招录本区高校大学生, 本区户籍失业青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训练服务。

1.就业训练费补贴

提供就业训练不少于 6 天、45 课时的区就业训练基地, 可按 2000 元/人的标准申请就业训练费补贴。

2.促进就业补贴

本区户籍失业青年经区就业训练基地就业训练服务后, 半年内实现首次单位稳定就业的 (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3 个月),给予区就业训练基地 5000 元/人一次性促进就业补贴

(二)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效能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评价,回年给予街道 10-50 万元工作经费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创业启动补贴

重点关注大学生创业项目、创业新苗、马兰花创业培训中的优秀创业者(创业团队),当年度在本区注册企业,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 万元补贴 ;运营满 1 年、经评估合格的,再给予 3 万元补贴。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

在本区新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录用至少 1名本市劳动者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月8 人为限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 36 个月。在其登记的 37-60 个月内,新录用本区户籍劳动者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月 8 人为限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 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 50%。

(三)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运营补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上一年度服务成效进行评估,对于评估达标的基地, 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运营补贴。

2.成效补贴

(1)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帮助经认定的创业者 (创业项目) 成功在本区注册,每帮助 1个创业项目实体落地孵化,且运营满 1年的,给予孵化基地 5000 元一次性补贴。

(2) 鼓励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录用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青年、对口协作地区农村劳动力等就业,每录用1 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孵化基地 500 元一次性补贴。

 

拓展对口地区劳务协作

(一)支持设立劳务服务工作站

鼓励对口协作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区设立劳务服务工作站,按照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结果,每年给予每个劳务服务工作站 3-5 万元运营补贴。

(二)支持设立劳务开发基地

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区对口协作地区设立劳务开发基地,实际运营半年以上,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来沪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 3 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就业服务补助 5 万元

(三)支持转移来沪就业

1.本市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本区对口协作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来沪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按实际转移来沪人数计算,按 1000 元/人标准给予开展转移服务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交通费补贴。每家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 5 万元。

2.本市用人单位录用本区对口协作地区农村劳动力,帮助首次在沪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3 个月及以上, 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农村劳动力 1000 元/人, 脱贫劳动力 1500 元/人,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贴上限为 5 万元。3.组织开展本区对口协作地区在沪就业农村劳动力的关心关爱活动,慰问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500 元

(四)支持开展就业能力培训

1.本区对口协作地区农村劳动力参加由两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具备培训资质的本市用人单位或培训实施机构(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 )组织的岗前技能培训, 按照在当地培训500 元/人,来沪培训 1000 元 /人的标准给予培训实施机构岗前培训补贴,每家培训实施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 5 万元。

2.定期开设本区对口协作地区劳务转移工作人员就业能力提升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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